简介:通过对古代法典和现代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不作为侵权行为规制模式从传统的一般条款模式、注意义务模式向行为模式发展。不作为侵权责任从混合责任向独立责任发展、关于责任构成的规定从粗疏到精确、责任范围呈不断扩展的趋势,不作为侵权行为立法趋同化的特点愈加明显。此外,确认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为制定法上的义务的国家不断增加,立法和实践中,民法法系国家关于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不断扩展,而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也予以认同。为此,我国立法应顺应发展趋势,采纳行为模式,扩展不作为侵权行为范围,加强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研究,在法律确认这一新的不作为侵权行为类型。
简介: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若能成立共同犯罪,是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还是不作为的帮助犯,均存在争议。相对而言,重要作用理论和因果过程支配理论具有妥当性。关于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作为犯的性质,主要涉及在什么范围内承认犯罪阻止义务,以及在负有犯罪阻止义务者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是成立共同正犯、同时正犯还是帮助犯。应当认为,在不作为者与作为者存在共谋的场合,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不存在共谋的,如果否认义务犯理论,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事实支配关系或者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的作用力的大小,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在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不作为犯的场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或者同时正犯。
简介: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这是成立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发生的核心要件。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中有责性要件。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源自法律规范、行政规则、行政行为、行政契约与先行行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阻却事由应仅限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要件判断应通过个案具体情况,逐层分析权衡个案情形中是否具有危险发生的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
简介:一平行进口的理论研究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指知识产权在本国受保护的情况下,一进口商在未获外国知识产权人授权或许可而将购得商品输入本国。平行进口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其特点是:其一,发生前提是第三人从一国进口到另一国的产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假冒他人商标或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的产品,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不属于平行进口的范畴;其二,涉及两个地域:第三方从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产品后进口到另一国,这两个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要依国内法律决定;其三,有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人和相对人之间通过授权许可合同建立起来的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或是知识产权在两个地域内受到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