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快速反应”是指导处置案件措施与查缉案犯行动的原则,是对警方作战行动的一种规范.它强调“快速”与“灵活”的高度统一,要求接到报案后,能迅速出击,果断决策,及时控制和制止犯罪,捕获犯罪分子.具体表现为:1.发现犯罪后果,发现案犯踪迹或者预谋犯罪的线索,上报案情要快;2.接到报案后,召集力量,部署措施,组织出动要快;3.赶赴现场的时间要抓紧,行动要迅速,在调查访问、勘验检查和紧急布署围追堵截等各个环节上要快;4.罪犯逃离或可能逃离本地时,发布通缉令和协查通报要快;5.查明案情、获取证据、情况汇总、信息传递以及领导决策都要快.可以说:“快速反应”就是战斗力;“快速反应”中含有有利战机;“快速反应”可以提高效率;“快速反应”可以减少伤亡.所以,新形势下刑事案件侦察和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不仅在于措施和手段的优劣,而且在于采取行动的快慢,即是否能真正贯彻、体现“快速反应”.
简介:在行政程序法典阙如的情形下,我国新《行政诉讼法》担纲了规范行政程序瑕疵类型的重任。新法对行政程序瑕疵采取"违反法定程序"与"程序轻微违法"的二分法,忽略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第三种类型:不被撤销或确认违法,而是由法院予以指正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狭义程序瑕疵"。在引入"狭义程序瑕疵"而形成三分法后,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增设"忽略不计(视为合法)"的法律后果。同时,基于完善行政程序瑕疵的判决方式考虑,应排除撤销判决中部分撤销之适用、质疑责令重作判决不受限制之正当性、反对增设补正判决作为确认违法判决之从判决,还应防止法院因宽泛认定"狭义程序瑕疵"而大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现象。为此,应以"违反程度轻微且行政机关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作为适用驳回判决的前提。
简介:《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均为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着重叠的可能性,如何梳理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预期不履行的法律救济有“渐进性”和“径直性”两大模式,二者的适用范围主要根据预期不履行的确定性程度来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应于前者,预期违约对应于后者,故二者在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应有明确区分。在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应将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严格意义上的期前拒绝履行,同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度扩张,以使其适用于所有不履行可能性较高但尚不确定的情形。此外,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及学界中争议较多的、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解除合同后如何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认为,期前解除权和期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理基础及成立范围上并不相同,二者在逻辑上属于两个问题,故在不安抗辩权框架下仅规定中止履行权和期前解除权即已足够,既无须将第69条与预期违约规则衔接,亦无须将其解释为新的预期违约规则;而有关适用第69条时的期前损害赔偿问题,则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而非第108条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