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什么是行政诉讼?2、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3、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4、什么是行政复议?5、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提出?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人民法院才判决予以维持?8、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是否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9、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简介:澳大利亚的行政仲裁是根据1975年颁布实施的《行政上诉仲裁庭法案》进行工作的。其主要职能是受理或复审由其联邦(政府)部门作出的影响到公民利益的各种决定,如:社会保障、个人资料查询自由、赔偿、税收等申请。其机构设置为:各州设有行政仲裁庭办事处,联邦政府设有行政上诉仲裁庭(AAT),该机构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属政府公务员系列。仲裁庭主席由联邦政府任命(男性长官可工作到70岁),由澳大利亚联邦法官担任。其成员包括法官、律师、医师。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在仲裁方面拥有特别专长的人士。提起仲裁及上诉仲裁的程序1.内部复审阶段当事人对联邦各级政府部门对其诸如:津贴、抚恤金的给付不足,赔偿申请被拒绝,对审计部门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