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火耗归公”是清朝雍正皇帝亲自主持的一次比较著名的财政改革。所谓“火耗”,原指当时作为货币的贵金属在熔铸时出现的损耗,后来引申为地方官员在正规的赋税之外加征的额外杂派。清朝以白银为主币,财政制度是绝对集权,地方没有任何财源,要把所征收到零碎银子熔解成了大宝上解中央。在熔解过程中白银免不了会出现损耗,为补贴这部分损耗,地方官在报请中央批准后可以在征税时比“正额”多征一部分,这就是火耗。如果“火耗”恰好等于损耗倒也名正言顺,总是在于地方官员征收的“火耗”总是远远超过损耗;同时,由于“火耗”不在国家财政“正额”中,地方官吏就可以采取多种处理方式,一些地方官吏把火耗上交朝廷以获奖赏,或用以打点关系以获升迁;部分官史则把火耗用于中饱私囊,过着骄奢淫逸的享乐生活。
简介: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述公式仅适用于扣缴义务人都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假如某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了税款,但扣缴不足时,其应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呢?(费用扣除标准按我省统一标准1100元)假设某扣缴义务人某月应支付某人工资、薪金所得。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款b元,没能扣足,当月税务机关查补个人所得税(设为X)。则b+X=(a+x-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