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介绍]1996年4月中旬,某机电厂与保险公司商定为其全厂200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率按2‰计算,共计2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5月1门至1997年4月30门。机电厂于1996年4月25日填写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提出,机电厂交付保费后,才能出具保险单。同时,双方又约定,保险公司5月1日前将保险单送到机电厂,取回转帐支票。4月28日,保险公司派人把保险单送到机电厂,恰逢机电厂财会人员请假,未能取回转帐支票,机电厂答应于5月1日前派人把转帐支票送交保险公司。1996年5月2门,机电厂职工甲在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撞成重伤,以抢救无效死亡。5月4日,机电厂派人将2000元转帐支票送到保险公司,并提出,该厂职工甲于5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5000元。
简介:责任保险以化解矛盾纠纷之功效,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遗憾的是,我国责任保险法制因受制于“分离原则”的缘故,实务运作中问题迭出,导致责任保险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功效受到严重阻滞。为此,近代各国立法例莫不在兼顾“分离原则”基础上,设想出诸多制度来避免“分离原则”之弊病。然而,这些制度安排“为德不卒”,迫使现代立法例在突破“分离原则”基础上制定出三种模式:直接请求权模式、参与权模式和防御义务模式。从责任保险缔结目的、主体权益保护以及纠纷解决效率考量,我国责任保险法制进行未来改革时,应该选择“防御义务模式”,方能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需求。
简介:目前我国寿险公司成长存在明显的亏损经营等现象,中小寿险公司尤为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展开寿险公司成长路径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文以中小寿险公司的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首先对我国寿险公司成长的路径选择进行了分析,发现中小寿险公司多选择单一业务或主导业务模式,还处于成长的初级阶段,而大规模寿险公司多采用多元成长战略。随后,本文选择我国39家寿险公司2007-2015年相关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创新能力、回归产品保障功能、拓展新业务、提升经营效率等因素显著促进寿险公司尤其是中小寿险公司成长,展开价格竞争对中小寿险公司非常不利。本文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对如何促进我国寿险公司成长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