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对全国29个省市区的调查表明,当前在我国储蓄存款中属于企事业单位等对公存款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的比重较高;某省三家主要银行的一项联合调查也表明,在新增的储蓄存款中,非居民储蓄存款占5%~7%,有些地区甚至超过15%,其中绝大部分是以私人名义存储公款。这一信息警醒人们:负面效应不容忽视公款私存作为高储蓄中的潜流,不仅造成资金来源混乱,而且产生许多负面效应。首先,给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造成误导。一方面,公款私存隐含在储蓄存款中,银行对储蓄存款的统计数字中包含了相当一部分公款,从而使储蓄存款出现"水肿"现象,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必然造成信贷失控;另一方面,公款私存引起大量现金流入
简介:<正>史界对唐前期赋税的研究多集中于租庸户税、地税等主要税收上,而对于在岭南及蕃胡内附州实行的轻税制则极少注意,甚至多有误解。轻税是唐前期赋税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不理解轻税,就不可能全面了解租庸调制,也不可能正确理解唐前期的赋税体系。有鉴于此,笔者草就此篇小文,力图对唐前期轻税的性质、内容做一较为详细的探讨。唐前期有两种轻税,其一为客户之税,二为内附者之税。客户之轻税始于开元中,持续时间很短。《旧唐书》卷一〇五《宇文融传》云:其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这种轻税的数量及用途,《唐会要》卷八五“逃户”门记载云:岁终,得客户钱百万,一时进入宫中。“客户钱”即客户的轻税钱,它作为羡余被纳入宫中支用,后来又被用来补充常平仓本钱。这种轻税是宇文融括户后对客户的暂行税法,在财政上的意义不大。本文所讨论的是第二种轻税,即蕃胡夷獠内附者的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