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合同类纠纷在商事审判中所雄居的绝对"霸主"地位,合同效力判断问题应然成为商事实务法官之"第一要务",其中尤以违法合同效力判断者为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面世,虽尽显其尊崇私法之理念价值,然囿于其理论上的可责难性与逻辑上的强悖论性,难以真正有益于司法实务,由其衍生的"效力性规范"标准难以扛担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要职。相关标准之重构势在必然。本文在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进行学理检视和实证检讨的基础上,主张将"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违反作为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终极标准。进而立足于裁判视域,从主、客观两个层面,为实务法官认知和判别"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方法补给和制度保障。本文倡扬,以"双方违法判别法"为基本进路,佐之以必要的程序规制,有益于"公序良俗"之正确发现。
简介:外交各项基本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外交共同文化的存在。外交共同文化是指外交官作为特定的群体经过历史传承所共享的符号和意义体系,这些体系不仅规范外交官们相互之间的交流及处理国际事务的态度,而且通过外交规范和外交交往的礼宾仪式使之礼仪化。由于近代欧洲国家在政治体制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同质性”特点,各国外交家对保持传统的外交共同文化具有广泛共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外交文化革命”虽然削弱了外交共同文化的基础,但并未改变传统外交文化的基本特点。近年来,信息技术革命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外交共同文化面临着重大挑战。外交未来能否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并有助于维护世界和平,取决于网络时代的外交共同文化的建立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