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理论界监护种类的划分是有争议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监护种类的归纳整理,提出对此问题的看法。希望对立法的系统化规范化起到一定的作用。【关键词】监护种类委托监护遗嘱监护关于监护种类的划分,学界有不同的分法,但大致呈现三足鼎立: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笔者认为,学者的分类都有道理,但也存在一些瑕疵。笔者希望在本文中总结归纳出监护的多种分类,以期对立法有所益处。一、学者对于监护的分类——监护设立方式之维度1.三分法。袁静认为:从各国立法看,监护人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二是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指定监护人;三是指定监护,即由法院指定监护人。①马原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教程》②韩松教授主编的《民法学》③都持这种观点。然而柳经纬教授主编的《民法》认为:按照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
简介:一、公证文书效力与公证效力的区分“效力”一词,西方久负盛名的法学家凯尔森在其名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解析道:“我们所说的‘效力’,意思就是指规范(norm)的特殊存在。说一个规范有效力就是说我们假定它的存在.或者就是说,我们假定它对那些其行为由它所调整的人具有约束力。”凯尔森的这一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把理解公证文书效力的钥匙。然而当我们讨论公证文书的效力时,有可能会发现,公证文书效力与公证效力其实并不是同一概念,如有些论者已经指出“公证效力与公证书效力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概念范畴,是同一事物不同层次之间的规定性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