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盘上双腿,北方暖暖的火炕上,一双手摊开纸条般宽宽窄窄的岁月,把叶子烟均匀地撒在上面,用指头划过一道垄沟般的记忆,然后,用舌尖舔湿,用嘴唇抿上,拧成一个家长里短的话题,再把陈年旧事的一头掐去一块,于是,人民调解被一根火柴滋拉拉地点燃,释放着丝丝缕缕的青烟。
简介:2005年1月26日,司法部作出决定,表彰在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标兵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兵人民调解员。《决定》指出,2002年以来,全国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丰富人民调解工作方法,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简介:人民调解适用范围有扩大之必要,立法以及实践发展均表明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趋势。实现人民调解适用范围扩大的条件包括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以及完善调解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认为调解协议是民事合同,这种规定不仅增加纠纷解决的成本而且有违诉讼法理。目前尚不具备直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条件。合理的思路是设置司法审查环节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不应当成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委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结合是诉调对接的形式之一。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应当区分不同的请求设置相应的诉讼程序,其中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适用非诉程序;主张调解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变更调解协议内容的应当适用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