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等变相举借了大量隐性债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潜在风险,成为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面临的重要命题。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债务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有效防控机制,稳妥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惩逃废债行为。特别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并切实防范向金融体系的风险传导,对于在新时期统筹发展与安全、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简介:摘要: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并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保护基本人权原则是国际法基本人权原则的一项重要原则。基本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二战以前各国都意识到了人权保护问题,制定了许多关于人权保护的制度。二战以后,由于战争的残酷唤醒了人们的良知,开始全面发展保护人权。因此,战后由主权国家通过的《联合国宪章》首次明确规定了人权原则,联合国大会又制定《世界人权宣言》,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基本人权原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颁布极大推动了保护基本人权原则的发展。
简介:摘 要:17、18世纪,西方近代自然法学派提出在国家形成之前,人是自由且平等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的品质与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学说。基本人权的概念最初是从何而来还有待考证,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权与基本人权都是历史与文化的产物。二战以前,人权观还处于尚未成型的状态。二战胜利后不久,人民对于自身基本权利的渴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颁布,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人权的国际性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对世界各国关于本国人权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自此,尊重保护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并为世界各国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