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1994年10月17日至22日于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市场经济与刑法修改和完善”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围绕着我国现行刑法典全面修改的一些主要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从而形成了研讨“热点”。现将有关问题介绍如下,以飨读者。一、关于是否规定罪刑法定原则问题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将其表述为:“对于行为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学者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非常丰富,刑法的公开化、、明确化、规格化,以及一系列派生原则,均蕴含着民主与法治的思想,而他们又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追求,是人类共有的文化财富。在我国刑法典中明文规定
简介:<正>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新刑法典在致力于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完善罪刑制度,加大刑罚投入的同时,对法定罪种的法定刑结构也作了必要的调整,如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144个条文中规定了罚金刑,针对不同犯罪分别规定了罚金刑并科制、选科制和单科制,摒弃了罚金刑得并科的立法方式,全部采用了必并科制。扩大了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取消了部分死刑罪名,适当限制了一些犯罪的死刑的适用范围,调整了部分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但是,总的说来,法定刑结构的调整并不是这次刑法典修订的重点,修订刑法典时对法定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