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民失地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本文从我国集体产权制度存在的产权残缺、主体缺位、性质模糊和范围不清等特点入手,分析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对失地农民边缘化的影响作用。并提出,正是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残缺,使失地农民无法有效地保护其土地产权,丧失了维护自身利益的第一道屏障;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缺位,使农民丧失了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保障,导致征地补偿价格偏低和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界定模糊,使村集体在与国家对决时处于弱势和从属地位,导致征地权的滥用和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在分析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失对失地农民边缘化的影响后,提出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和该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它主要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和主体,但由于立法上土地所有权争议重要主体错位、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主体不全面和不科学,再加上土地权属争议形式单一和不完整,使之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产生适用法律真空、出现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尽早修改《土地管理法》。一土地所有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