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会出现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脱管、漏管,违反禁止令或监督管理规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在实施违法犯罪后被收监时脱逃甚至反抗的情况。由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少相应的强制权力,导致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各地在实践中抽调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强制性;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推动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但面临的理论争议较大,立法难度较大。针对这些问题和困境,本文提出建立社区矫正强制措施的建议,以期对社区矫正的完善有所裨益。
简介:大数据侦查已经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由此带来的大数据证据效力问题并未得到刑事诉讼证据理论完整、权威的解释。判断大数据证据的效力,首先,要从获取大数据的侦查行为上判断,只有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大数据侦查行为,才是取得大数据证据的合法途径。其次,要从证据的形式上审查,只有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求的大数据才能作为“呈堂证供”,目前只有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两种大数据证据形式,立法应当赋予其他基于大数据的“衍生证据”以诉讼证据的地位。再次,从证明力上审查,只有符合证据真实性、相关性特征的大数据证据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不能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解释的大数据证据不具有证明力,“鉴定或检验”可以成为审查判断大数据证据证明力的主要方式。
简介:摘要随着“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试点工作展开,实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明确“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对于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学理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方认为认罪认罚宽制度的范围应包含所有的案件;另一方认为出于对司法公正公正的追求,范围应该有所区别限制。这个问题应该做到循序渐进,从范围有所限制到全面适用过渡。同时在参考英美抗辩交易制度时,还应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加以选择性吸收。相比较于西方成熟的制度,我国“从宽”裁量范畴模糊,“从宽”范围的明确能有效规避裁量权的滥用。从“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角度分析,以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日臻完善。
简介:审判活动中,事实问题是据以作出裁决的基础。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赖于法官运用证据进行推理和论证的能力,然而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鲜有对这一司法证明过程的关注,审判人员对证据的推理能力多源于长期的实践。司法证明作为具有高度实务操作性的认知方法,其运用良窳,已实际影响个案之公正裁判。为改善及斧正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案件事实认定之歧异、迭经发回改判的问题,本文通过运用逻辑学知识,借鉴威格摩尔图示法,提出法官在认定事实中应遵循的思维路径,并用图示的方法将抽象性、个体性的思维方式表现出来,引导法官实现内心确信的同时,亦达到使理性思维客观化,便于纠错与反思,避免思维误区和逻辑错误的目的。
简介:监察调查本质上是刑事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没有改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监察法》是一部具有复合性质的法律,其中调整对职务犯罪监察程序的内容具有刑事诉讼法性质,与《刑事诉讼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立案管辖、监察调查以及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是两法适用中的三大程序衔接问题。监察委的管辖范围与刑法、刑诉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范围不同,应通过列举具体罪名的方式明确其管辖权限;在并案管辖问题上,应避免监察委管辖权的不当扩张,以防止相关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遭到克减。在调查过程中,留置是监察委唯一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律师参与权既然无法律明确禁止则不应无故限制;在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上,监察委应遵循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具体要求;其在调查过程中的行为合法性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对强制措施的审查工作应在移送前完成,并在移送时执行相关决定;在退回补充调查过程中,监察委应以《刑事诉讼法》为行为依据,不得重复留置;检察机关应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起诉,克服对不起诉的畏难情绪,对未达到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