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呈现出改革推动高位化、性质定位职业化、管理序列单独化、人员来源多样化、基本职责明晰化趋向,这既为法治人才带来了新的市场需求,又提出了法科学生向“熟手”助理迅速转变的素质需求。《司法责任制意见》对法官助理职责界定为审判业务辅助,为法治人才培养及素质训练提供了标尺基于法官助理所承担的诸多职责,应着重培养和训练法治人才的理念(司法良知、法律信仰和法治思维)、知识(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和技能(法律运用、人际沟通、纠纷化解和文书写作)。在法治人才的培养方式和机制创新上,应推进职业教育的坚持与深化、法院与高效的有效互动、专业能力与“关键能力”的有机统一、考核方式的不断丰富等。
简介:科举制正式始于隋代,但开科取士的倡议早在汉初就被董仲舒所提出。《汉书》载,“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秦汉之际,世卿世禄的选官制度已难维持,从非卿非禄的市井底层选拔人才而充实官吏队伍成为一大趋势。汉武帝的三次册问都涉及如何选拔与使用天下人才的问题,董仲舒在应对中,主张“德教之官”是干部路线的基本要求。学校作为“贤士之所关”、“教化之本原”,既能为国家聚集贤才,又能垂范风俗,熏陶民人。董仲舒建议武帝兴办太学,延请明师,豢养翘楚,天下才俊垂手可得。他还批评郎官制度“以富訾,未必贤”。经董仲舒提议、武帝推行的察举制度一改周代以来“世卿世禄”的选人办法,突破门族、财富等外在条件的限制,而一律以才学、德行为基本要求,还照顾区域平衡与代表性。汉代察举的科目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与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等。而“贤能为上”、“量材授官”、“录德定位”则是董仲舒察举选官思想的三个重要原则。
简介:轻工集团经济是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骨干力量。它包括50年代初产生的手工业合作制企业,“大跃进”时期出现的街道里弄工厂,“文化大革命”,后期和80年代初安置知青的扶办集体企业,以及90年代产生的多种形式的城镇集体企业,研究不同时期轻工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沿革和特征,确立劳动者与企业清晰的产权关系,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集体经济特点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不仅对正在萎缩的传统的城镇集体企业挣脱“一大二公”“左倾”思想的束缚,重新焕发出集体经济的活力,而且对正在成长的新型的集体企业排除方方面面的障碍,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扶持,积极而又健康的发展,都是一种现实而紧迫的要求,同时,研究轻工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也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多种形式的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