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个人破产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本文主要从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出发,解释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特征与其历史演进过程,将我国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国外做了对比。通过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并且通过我国现行法律的完善以及深圳出现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现象,分析阐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和还需要完善的地方,为更快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做绵薄之力。
简介:文章指出,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破产罚则上存在一些缺陷,它很难真正追究破产违法行为和导致破产的直接责任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刑法》的修订,从立法上完善了我国破产罚则,它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
简介:论破产申请主体——兼谈我国破产立法的完善傅宏伟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和通过都发生在1986年,前后历时11个月。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转变时期,尽管该法具有某种程度的超前...
简介:破产处理涉及到企业人、财、物等方方面面.而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问题(以下称“土地问题”)无疑是一项重要内容,研究和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于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土地合理流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简介:基于破产立法观念的不断革新,我国破产法的重新修订已被提上日程,其中破产立法模式的选择是重中之重.通过对国内关于破产立法模式的各种观点生行分析,主张我国应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立法模式.
简介:破产和解的制度设计和契约属性显示结债权债务关系是其应有定位。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说明破产和解制度遇到了信任危机,破产和解替代制度为破产和解制度的发展开辟了崭新思路。从我国社会观念和破产司法实践需要来看,现阶段难以完全摒弃破产和解制度。应该在进一步明确破产和解制度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定位的基础上,精简我国破产和解程序,引入破产和解替代程序。
简介:文章认为,破产法的定位应既立足现实国情,又具有国际性的私法;而现行破产法受主客观条件制约,存在着明显的立法错位、缺位现象,严重影响了破产法功能的发挥.立法者应该纠错补缺,制定出定位科学、体系完整的新.
简介: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分析比较关于破产原因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体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吸收借鉴德国破产立法成功经验,剖析我国现行破产原因立法的诸多需要检讨之处,放弃现行破产法对“不能清偿”所附加的不合理限制,主张把“债务超过”和“支付停止”作为清算中法人破产的独立原因,适用于所有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并在破产程序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简介: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及专业性特征。从理论上分析,管理人地位采用英美的受托人说更为合理。在管理人的选任方面,现行的法院主导下的随机选任模式是可行的,但在采取公开竞争选任方式时,应改采债权人会议选任、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任命的方式。在管理人的职责方面,《破产法》应明确规定第25条在重整程序及和解程序中是否适用的问题,并对有关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内容及监督期限的规定进行改进。
简介:我国现行的破产和解制度在立法结构、立法原则、法院在和解程序中的地位及时破产和解的监督等方面都有值得改进之处。本文介绍了大陆法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些设想。
简介:待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可选任另外的破产管理人替代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 [15,各国破产法都规定破产清算事务应由一独立于法院、破产人以及债权人的组织——破产管理人来承担,这种立法模式中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在于债权人会议
简介: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我国的破产程序包括清算、和解以及企业重整程序,因我国新破产法规定有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
简介:摘要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给了陷入破产危机中的企业以光明,但由于天然的信息分布不对称,企业在重整过程中产生诸多预期之外的问题。因此,为了解决问题,保障重整顺利进行,信息披露原则便显得尤为重要。
简介:破产法是形成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选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是由规定
简介: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它是维护交易安全,贯彻法的公平价值的保障。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简介:我国于1998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破产法》(试行)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促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1988年的《破产法》(试行)也表现出其局限性的一面,即只适用于企业法人,而对广大的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公民的破产没有作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亟需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笔者试就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简介:市场经济充满了信用借贷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尤如一张立体交叉的大网覆盖着经济运行的每个方面的角落,被称为市场经济的神经系统。破产制度作为维护信用关系的根本机制,对维系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要"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因此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破产机制已迫在眉睫,其中把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非企业人和自然人的要求也刻不容缓。立法者应当把握党的十五大召开这一历
浅析我国个人破产制度
刍议我国的破产罚则
自然人破产能力与我国破产立法
论破产申请主体——兼谈我国破产立法的完善
我国破产企业土地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立法模式之选择
破产和解之殇——兼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
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究
我国破产法的定位思考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完善我国破产原因的立法构想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解析
论完善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
研究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我国破产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浅析我国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原则
我国现代破产立法的理念与运作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思考
浅谈构建中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