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至第358条对联合合同的撤回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基于特别法享有撤回权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撤回他同企业主订立的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应当互相返还取得的给付,返还不能时,作价偿还。当消费者合同受消费信贷合同的融资资助,并且两个合同构成经济上的整体时,任何一个合同的撤回延伸到另一个合同。但当贷款人直接将贷款支付给企业主,造成消费者无法自由支配贷款时,立法者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消费者同企业主之间的返还关系上,命令贷款人承担企业主的义务,享有企业主的权利.同时,在贷款人同企业主之间的返还关系上应当适用不当得利法的规定。
简介:从比较法学、法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民法基础理论和我国市场现实情况这些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者撤回权的最佳立法模式应是仅在严重影响消费者自我决定自由的上门推销中对于消费者的撤回权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和消费者信贷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复杂的消费合同中则应采取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模式。为此,法院或行政机关在适用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时需特别慎重,应兼顾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而不能盲目地倾向消费者。未来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模式也应逐渐向这种最佳模式转变。同时,应相应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并在一些单行法中针对一些复杂消费合同建立任意性的撤回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