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现代型司法解纷机制,维护社会公益的特性决定了调解制度的运用必然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从不同的诉讼请求维度探讨公益诉讼调解的内容与限度,有助于理清环境民事公益案件在实体请求层面如何适用调解。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必要限制、在发现案件真实的基础上启动调解,调解结果必须经过审查与监督是公益诉讼调解特殊的程序品性,决定了调解在启动、进行、调解书的形成等方面有着特殊的程序安排。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求的具体类型,强化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在引导民众有序参与调解,充分审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调解协议,并完善调解协议的公告程序、法院审查处理方式及调解书的公开途径,以真正实现公益保护的要求。
简介:摘要: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仅规定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在限制条件下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却将公民的诉讼资格排除在外。笔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人民主体性显得尤为重要。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生态对于公民的重要性,因此,笔者认为,公民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维权属于其应有的权利,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更应保障人民的该项权利,因此,可以在通过设置前置程序等方式对公民的权利加以规范的前提下,赋予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此举既能防止滥用诉权又能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