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我国刑法中,财产性利益与财产并非并列的关系而是包容的关系,这种看法重视了财产性利益的保护,但财产性利益的无形特点也导致了在一些侵犯财产的犯罪中难以简单的将其列入有形财产的考虑。以无载体的财产性利益为对象的诈骗犯罪中,财产性利益是不会随着受骗者的一时的“假性处分”而永久变更、消灭的。所以为了维持盗窃、诈骗罪的逻辑体系上的区分,也应当认定受骗者自发的“假性处分”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相较于财产的有体,财产性利益的转移程度也应当采取依赖于处分意识的占有转移通说。
简介:摘要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传统犯罪,对于传统案件如何定性基本没有争议和困难。但如果在犯罪活动中既有盗窃行为又有欺骗行为时,司法实践与理论都存在争议。本文在明晰二罪并不会产生竞合的基础上,从行为人实行行为性质与侵害法益为主要着手点,结合被害人处分行为以及处分意识辨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简介:摘要:现实社会中会遇到的需要法律规制的情形是无法穷尽的,已经设立的成文法难以将大千世界所有情况全部囊括其中,与此同时,既要保证社会秩序,防止过多不法行为逃脱法网,影响刑法的权威和震慑效果,又要维持刑法的稳定性,避免朝令夕改给人们带来的困惑。两难之下,兜底条款成为平衡两种追求的最好桥梁。非法经营罪作为维护特许经营秩序法益的罪名,其兜底条款具有一定的宽泛性,其实际适用范围时有争议,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相关无罪判决入手,更易于分析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及其适宜的适用范围,并由此总结出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出罪因素,并依此对其司法适用提出建议。
简介:【摘要】目的:小儿外科自杀未遂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可能会对个人的生活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患儿自杀未遂可能会因为对家庭的争吵和友谊的破裂等,而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负面情绪,方法 :主要是患儿心理创伤,精神健康问题,家庭和朋友的影响,社会需求。结果:患儿会比较自私,不去顾及别人的感受和想法,在人际关系中,自负的孩子可能会失去朋友和家人,让人际关系变得很紧张,阻碍个人的发展和成功,患儿属于自杀性自伤行为及自杀意念,他们虽然伤害自己,但是并无明确的自杀性意图,这种行为的动机可能复杂多样,包括情绪调节,寻求关注,表达痛苦,非自杀性自伤往往是一个警示信号,提示我们需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状态,他们一旦开始有这种想法,往往也难以停止,以逐渐升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伤害自己的频率会更频繁,通过我们探索动机,,初步评估,了解自杀行为史,我们提供情绪支持,寻求专业帮助,加强家庭支持合作以及营造良好的氛围。 结论:自杀未遂是青少年最终自杀的最大风险之一,在自杀身亡的青少年中,三分之一的人在自杀身亡前都有过至少一次的自杀未遂。患儿自杀行为的明确特征。 有利于改善患儿自杀心理,改善患儿康复信心,减少患儿自杀和自伤行为。
简介:摘要:本罪的出台与实施是我国在构建完善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方面所作出的重大努力成果。诚然,本罪的成立受到了公众的强烈支持,但是在公众的热情消退之后,对本罪的认识和发挥其在现实中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权利的保护就成为了当务之急。作为一项新罪,学界对此罪存在不同的观点,亟须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深入的研究,为司法中正确认定该罪名提供帮助。故此次从这几个章节展开研究:第一章,针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其性侵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展开了探讨。这一章主要是针对负有照护职责人性侵罪的客体界定进行了分析;并依据目前的社会实际,对本罪的犯罪特征进行明确。结合相关学术争议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从多角度阐述本罪的主客观认定。第二章,对负有照护责任的人员在性侵罪的主体以及客体方面的认定。结合当前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现实问题分析“特殊职责人”的内涵确定和其他“特殊职责人员”的理解。第三章探讨了负有照护责任人实施性侵害犯罪行为的界定问题。分析了本罪与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这几者间的界限,从而为今后在司法审判中准确地运用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