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的用语特征能引发我们反思通说对累犯前提的界定。通过语义分析,《刑法》第65条的"但书"仅对后罪起限制作用。从实质层面分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都不是累犯的本质特征,累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自由刑钝感。因此,累犯前提条件的重心是受刑的经历,累犯并不关心前罪的罪责类型与主体年龄。作为过失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结果的刑罚执行,也可以作为累犯的前提。
简介:编辑同志:1994年4月20日,王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1994年10月1日被提前释放。1999年7月2日,他又因盗窃被刑事拘留。1999年11月,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按累犯量刑)。他认为自己不是累犯。因为1997年10月1日前的刑法规定刑满释放后不满三年再犯罪的构成累犯,而王某到1997年10月1日前刑满释放已满三年,不存在构成累犯的问题。请问,王某是否构成累犯?宁夏高银前高银前同志: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以后,行为人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新刑法第65条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适用新刑法,认定王某是累犯是正确的。本刊法律顾问王某是否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