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因为显著的功能性与型式化,行政行为成为传统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但伴随行政现实的变化与行政任务的更新,这一概念范畴却不仅表现出内在局限,而且遭遇外部挑战。革新者甚至主张彻底放弃行政行为,通过寻找行政法学新的阿基米德支点,完成行政法学的典范转移。面对内外困局,行政行为学理亦在努力进行自身的修整和调试,尝试借由提升灵活性与弹性、扩充概念范畴、引入时间维度等方式,来积极应对日趋复杂的行政现实。上述困境和革新都激发人们对行政行为未来的思考。作为概念范畴,行政行为的确存在相当局限,但其与法治国之间的密切勾连、对行政法学体系化建构的显著功效以及为应对现实变化所展示出的调整可能,都在相当程度上表明:作为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行政行为并未与行政现实出现根本的结构性互异,因此仍旧能够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作为法解释和法规范的工具发挥作用。
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确定,各种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并不断的完善,但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中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涌现出来,致使基层工商所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行政法律法规自身的欠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可谓不少,仅工商管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就有100多项,这些法律法规中,基本都规定了行为主体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也规定了执法机关对不该做的行为怎样进行处罚,但恨少规定对应该做而没有做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及执法机关应如何实现处罚。此类问题较为普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为例,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这是
简介:《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根据缺乏理论的统一性和逻辑上的连贯性,造成学理解释上的尴尬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文章在考察中国司法实践和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重新构建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和审查根据的设想。每一个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可以在逻辑上区分为合法要素和合法标准,对于合法、合理的具体要求(合法标准)应当放在各个要素中分别讨论。从行政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素包含在如下陈述中:如果有事实表明某适用条件成立,那么,特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一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相应地,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审查根据)归纳为:(1)主体合格;(2)事实有据;(3)条件符合;(4)程序正当;(5)处理得当。文章还澄清了“行政职权”、“法律适用”等常用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