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荀子哲学中的"他人"思想主要体现在关于"分"的论述中。一方面,他通过"天人之分",将人从神秘化之"天"中分离出来,凸显了个体的独立存在与价值,在确保人类主体地位的同时,赋予"他人"以个体的独立性。"他人"对于"我"也是独立的,不能被同一化,因此,"我"与"他人"的关系自然成为荀子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荀子通过人类社会的"明分使群",超越孔孟儒学中"我"对"他人"道德伦理示范的单向维度,提出了具有现代"他人"思想内涵的"我"与"他人"各尽其职、和合相宜的伦理思想。荀子的"他人"思想对于消融当下社会矛盾与冲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简介:【摘要】交易过程中,单纯利用他人错误行为取得财物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交易一方不存在刑法上的告知义务,此种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但是如果交易一方不仅利用了他人的错误行为,且为进一步欺诈实施包括语言暗示在内的各种积极行为,致使交易另一方彻底丧失纠错机会,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诈骗罪。【关键词】告知义务不当得利语言暗示积极行为一、基本案情2011年7月5日,李某将自己的一只A牌手表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典当给当铺。同年8月23日,李某前往当铺将其手表赎回。由于事情较多,店员错将他人典当的一只B牌名贵手表取出并打算交给李某。李某见状并未提醒,并佯装说道:“快点给我,我还有事情要办。”店员遂将B牌手表交给李某,李某取过表后随即离开。次日,李某将该表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B牌手表价值人民币5万元。
简介:本文介绍了互联网关键词付费搜索的基本情况,并介绍了中国和美国、欧盟付费搜索的几种主要类型案件的判决要点,包括假冒、在推广信息中使用他人商标、不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形。并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比较了禁止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付费搜索的收益与损失。分析认为,如果禁止的话,对社会的损失为:大大拓宽对商标的保护范围,使商标权人怠于推出更好的产品,限制消费者、增加消费者的总成本,迫使搜索引擎服务商改变现有业务和技术规则。而收益是降低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打击单纯想搭便车、或恶意诋毁他人的不当竞争行为,促使更多的人积极注册商标。综合比较收益和损失,认为不应禁止此模式,否则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不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