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本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一家航空公司出票并实际承运部分航程、另一家航空公司实际承运另一部分航程的航空旅客运输.该两家航空公司并非航空法上的连续运输关系。旅客追究实际承运人所承运航程的责任时。可以选择起诉对象。被起诉的一家航空公司申请追加另一家航空公司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的便捷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旅客支付了足额票款,航空公司就要为旅客提供完整的运输服务:旅客购买了打折机票,航空公司当然也可以相应地取消一些服务。但是。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在始发地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以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其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应当如何办理旅行手续。根据《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款规定,航空公司不尽此项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大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民航事业得以高速发展,而航班延误问题却层出不穷,并且成为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目前,很多航空公司还并不能在航班延误后给出能够让旅客满意的补救措施,导致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常会因为航班延误问题而发生矛盾,不利于航空公司品牌形象的构建,同时也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负面影响作用。因此,对航班延误因素和补救措施的研究分析具有一定必要性。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作为我国唯一载国旗飞行的民用航空公司,其品牌形象的构建至关重要,航班延误补救措施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公司品牌形象,同时对促进我国国际形象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例,进一步研究航班延误因素,并结合相关理论资料和航空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给出航班延误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