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法集资参与人被害性的判断,应通过刑法规范层面的法益保护内涵解读,同时结合集资参与行为的具体形态,构建主客观相统一的评判标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主动参与人,应尊重其意思自治并结合金融领域特有的投机规则,不宜作为刑事被害人认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被动参与人以及集资诈骗罪案件中的参与人,存在钱款交付被欺骗情形的,应作为刑事被害人认定。当主动集资参与人借款利率超过民事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时,本质上属于高利放贷行为,通过是否以高利放贷为业,可区分为普通民间高利借贷与职业高利放贷两种行为,前者由民事法律调整与规制,而后者应作为高利贷相关犯罪予以打击。为改变我国当前非法集资犯罪规制不力的局面,从对合犯角度考虑,应同时处罚具有职业高利放贷属性的集资参与人与非法集资人。从刑法的功能定位而言,刑法不应作为金融投机者的担保人,风险自担是金融交往的应有之义。
简介: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不表明《刑法》第287条之二对帮助犯采取了共犯独立性说;《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将“情节严重”作为成立条件,为限制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网络服务商作为业务行为所实施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原则上不能以该罪论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没有加重帮助犯的处罚程度。
简介:对P2P网络借贷实施刑法规制有充分的必要性,但必须保持谦抑。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决定了P2P网络借贷比传统金融更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以我国近三年涉P2P网络借贷犯罪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可知:被告人所犯罪行基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设立平台目的主要是为了企业融资和专门提供中介服务两种;涉P2P网络借贷犯罪定罪量刑并未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存在整体偏重的现象;将企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网络借贷定为犯罪,资金池定性模糊,处罚对象范围较宽、较传统非法集资案件处罚较重等问题亟需解决。应纠正夸大刑法规制作用的理念和僵化的入罪标准,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免于刑事处罚和不作为犯罪的事由,确定“数额+情节”的综合性定罪量刑标准,缩小共同犯罪认定范围。
简介:资本主义从古典资本主义演变为当代资本主义,其危机也从周期性危机演变为结构性危机。这种危机在特征上是普遍的,而不局限于某一特殊的领域;在范围上是全球性的,而不局限于几个特定的国家;在时间上是扩展的、持续的,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永恒的;在展示方式上可以称为是爬行的,这与过去那种剧烈的爆炸与崩溃形成鲜明的对照,但也不排除出现具有破坏性的震撼。资本主义尽管遭受着沉重的结构性危机,但它自身是无法通过终止自身而使人类的选择得以解决。可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却能为人们提供选择。当然,这种选择只能是对社会主义的选择。正因为资本主义陷入深重的危机之中,就为人们选择社会主义创造了条件。尽管存在着一系列的难题,但人类走向社会主义是不可阻挡的。这些难题的存在,只是表明社会主义尚在实践过程中,而并不意味着人类可以避开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结构性危机正从根基上影响资本的统治方式,也威胁着人类的生存,这就是人类必然走向社会主义的理由,人类必将选择社会主义这一点是不可选择的。资本主义的统治者宣扬对资本主义“别无选择”,实际上应正确地说,人类走向社会主义是“别无选择”的。
简介:党中央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应对犯罪战略策略的理性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行为都作了具体规定,可处罚标准存在着差异,属于责任竞合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法条竞合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如何处罚是十分值得探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