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是各级政府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开展职业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和实现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依托,是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前沿阵地.也是劳动保障部门面向城乡劳动力提供服务的基层窗口。从2003年以来,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我省已在2328个乡镇设立了劳动保障所.在其他工作任务重的1044个乡镇确定了负责劳动保障的工作机构.并聘用了337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与服务网络,通过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底数清楚、贴近群众、服务快捷的优势,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在开展职业培训、提供职业介绍和组织劳务输出.促进乡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简介:劳社部发[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服务的权益,
简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4]21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要求,现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