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学界观点认为:如果名人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即满足刑法总论规定的三个特点: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惩罚性,那么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名人明知广告用语和内容虚假,仍然做宣传,危害社会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第222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依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要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还缺乏明文的法律依据。【关键词】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刑法代言人一、“虚假广告”和“名人”的概念界定虚假广告按不同的分类,其概念界定不同。(一)误导性虚假广告,广告的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但由于广告宣传的内容不确定,易导致购买者产生错误理解,而影响其购买决策,广告中虚假的部分是广告诉求的重点。(二)欺骗性虚假广告,广告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故意设置骗局,对商品作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购买其商品或服务。(三)夸大性虚假广告,这种虚假广告滥用各种比喻、夸张等所谓的“艺术”手法,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在这三类虚假广告中,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数量最多,理解虚假广告的概念,对于制止和打击虚假广告有重大的意义。……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当然更高于此前发布的各种司法解释。因此,前述法律文件中就同一事项与《侵权法》所作的规定相抵触的,应以后者的规定为准。目前与侵权有关且位阶上不低于《侵权法》的法律文件,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通则》,因此本文结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侵权法相关法条进行分析,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两者规定不同时,应优先适用《侵权法》的规定。
简介:机会丧失理论运用于各种类型的诉讼中,显示出它广泛的适应性,对于受害人之机会利益损害予以填补救济,体现了对矫正正义的坚守。机会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保护客体为特定的"机会利益"。机会成本的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小于预期损害赔偿的标准,而大于恢复原状所获得的利益,即预期损害赔偿≥机会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损害赔偿。机会权损害赔偿路径为:从确定机会权侵权损害事实出发,通过相关的弹性价值体系的筛选与平衡,最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而通过机会权商业化方式,将非财产的机会利益转换为财产利益确定赔偿的数额。未产生现实损害的,要对被侵权人机会权的丧失进行象征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