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7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3251亿美元,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资格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达1400多家。进出口货物绝大部分以海上运输方式进行(根据我国海商法对多式联运的特别规定,本文把含有海运方式的多式联运视为海上运输),且货代企业营业收入中又以海上货运代理业务所占的比重为最大。目前我国对海上货运代理业尚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在海上货运代理的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包括责任限制、除外责任)等方面亟待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的特点,提出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经常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供同行在处理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时参考。一、托运
简介:公用事业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与民营化由"公"转向"私"自始存在理论矛盾。民营化旨在以公用事业市场分配取代政府分配,因市场的自由交换只能是"恶"向"恶"的转换。而建立在顾客范式之上的实然法律控制,抹杀了公用事业"公"的属性,顾客不完全的消费与公共参与选择权无力控制"恶"。所以,重释民营化的双重含义,应然的法律控制必建构于公民资格范式之上,公用事业消费者是公民,依据公民资格权利实现公用事业的共享与共用、凭借参与权分享政府权力,在多中心治理结构下决策控制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其中,合理目标拟订是关键,二元控制主体设计是核心,民营化路径与方法、民营化后市场进出、价格、质量、运营安全与持续性、竞争秩序等是控制的基本内容。
简介:第一类:"拼车"交通事故王某与李某二人通过朋友认识,一聊发现都住在北京市北五环外的一个小区,上班地点也相距比较近,王某正为上班挤地铁烦恼不已,就提议说以后搭李某的车,他每月分摊一半的用车费用,李某觉得很划算,就答应了。2013年1月,李某驾车搭载着王某在上班路上与陈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中王某头部受轻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王某认为李某收了费就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因此将李某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的各项损失约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王某与李某形成了"拼车"关系,车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依法不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负事故全责的陈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
简介:目的探讨桡骨远端骨折的成伤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价值。方法收集损伤过程与致伤方式均无争议的桡骨远端骨折案件813例,依据Colles,Smith,Barton,Chauffeur的骨折分型,统计各型骨折例数及致伤原因。结果813例均为桡骨远端单侧闭合型骨折,其中Colles骨折最多见,占78.97%,Chauffeur骨折最少见,占4.92%。致伤原因中单纯摔跌伤最多见,达579例(71.22%),交通事故伤140例(17.22%)。交通事故中车外人员摔跌损伤112例,其中伤者无或仅有轻微颅脑损伤,车内驾驶员桡骨远端骨折28例。结论桡骨远端骨折的形态特征在交通事故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中对驾驶员认定、行人体位状态分析及推断摔跌可能造成的颅脑损伤程度具有实际应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