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吴美满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指人民监督员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过程和制度。现各方对该制度基本取得共识:它符合宪法规定,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顺应了公众参与司法的国际潮流;解决了“谁来监督检察院”这个焦点问题。但其中几个问题还待探讨。一、关于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与选任资格。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让社会来评价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这一特点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只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和良知,无需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过分强调被选任者应具有的法律政策水平,影响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中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不受是否懂法的限制。
简介:在我国现实法律生活中,当一公司通过一定手段对另一公司实施控制性影响时,法律对被控制的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则显得非常薄弱。作者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立法和司法的考察,认为由于控制因素的存在,从属公司虽然在法律上仍然保持着形式上的独立性,但在事实上却丧失了其独立人格和自我存在。有限责任制度对控制公司已经失去了其适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控制公司应该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此应在立法上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对控制加以界定,它一般是指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重要性经营事项实施经常性的支配性影响。就责任形式而言,只要原告能证明控制因素的存在,即可推定责任的存在,除非控制公司能有相反证明.同时作者还提出,对于基于企业合同而发生的控制问题,法律还可以提供事前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