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设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认识至今仍存在不少分歧,尤其是关于设立中公司股东责任的性质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并且随着联邦最高法院1997年1月27日的判例日趋激烈。本文之写作主旨即在探讨:应如何规制设立中公司的责任关系?设立中公司的股东责任是否应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最新判例界定为内部责任?通过这一尝试性分析,旨在对"设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个德国公司法上的经典命题作一介绍,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相关立法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文章首先从"设立中公司的理论背景"出发,概括地介绍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财产归属等,为下文作理论上的铺垫;接着,重点阐释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是由行为人责任、设立中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构成的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此部分首先从现行法出发,即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1条第2款,探讨行为人责任问题,接着简单提及已鲜有争议的设立中公司责任,最后将详细阐述股东责任,尤其是责任性质问题,在对判例和学说中的各种观点进行罗列和分析之后,提出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
简介:通过对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和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的关系的阐述,结合学术界对该问题的思考,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指出问题的本质在于有关涉案债权性质的审查范围上。建议法院在审查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时,对涉案债权性质,应只按《海商法》第208条对其"非限制性"进行审查。
简介:我国现行立法对损害赔偿缺少统一的、体系性规定。作为构成赔偿责任的基本要素,损害客体从传统的人身财产、经济利益两分法逐渐走向融合,赔偿主体间的关系除了陌生人与合同相对人外,已经发展出了更多的中间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纯粹经济损失、违约中的精神损害等问题日益凸显,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交叉地带。鉴此,违约与侵权可整合至不法行为项下,统一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损害范围的确定性、行为主体的可责性三阶层架构来整合成一套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同时,应将因果关系的适用限缩在责任成立层面,扩张可预见性原则在侵权责任中的应用,另增加损益相抵、与有过失等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必须据此构建统一的、有一定前瞻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以真正解决违约与侵权日益模糊的边界,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权益保护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