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次一、研究推定课税制度不能离开课税法定主义原则二、我国推定课税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我国推定课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四、完善我国推定课税制度的若干建议一、研究推定课税制度不能离开课税法定主义原则一般而言,按照课税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国家向纳税人课税应当是确定的,即十分严格地依照税收法律所规定的对象、税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课税要素进行税款计征。确定课税的基础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和及时地获得纳税人的经济信息。但是,由于税收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行政当局并不能准确地获得纳税人的经济信息,特别是由于一些纳税人故
简介: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课税可分为四大类型。一是物业税(PropertyTax),对在香港拥有物业的人士,就物业征收的税项,税率15%。物业用于自住者可以豁免,以出租物业为业者也不是物业税的“应课税人士”。二是薪俸税(SalariesTax),对在香港获得职业职位上的入息或长俸的人士所征收的税项,纳税人根据课税入息除去免税额后,用渐进税率计算应纳的税项,但总数绝不会超过未减去免税额之前入息乘以标准税率15%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三是利得税(ProfitsTax),对在香港从事商业、贸易或专业获得来自香港的利润的人士,依利润而征收的税项。利得税税率有限公司为16.5%,非有限公司15%。四是利息税(InterestTax),指在香港经营业务,就由债券、物业按揭、动产抵押契据、存款、债务、暂支、年金或持有票据而赚取的利息收入所征收的税项。自1989年4月1日起已废除利息税。
简介:摘要收入分配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所追寻的目标,它既包括市场意义上的“市场公平”也包括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市场公平”是指自然禀赋不同、努力程度不同的人所获得的收入也应该不同;“社会公平”是指为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而调整收入的相对份额,使收入分配的差距不至于无法让人忍受。税收作为政府所掌握有力杠杆既可以校正市场缺陷,促进市场分配机制的完善,实现"市场公平";也可以直接调节居民收入,实现“社会公平”。
简介:随着分税制实施的推进,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正朝着既吸取国际的通常做法,又充分结合我国实际的正确方向发展,正在调动着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分税制的实践还比较短,很多方面带有过渡性,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使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更趋完善。──规范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体制的框架。具体表现为:(1)总体上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2)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确定支出需求数;(3)用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来保证各级政府的支出需要;(4)划分了中央和地方对税收的立法权和征管权;(5)分设了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对不同级次税收的征管。分税制的框架已经基本确
简介:我国现行税制从总体上说是适应WTO要求的。但是,按照WTO所倡导的关税减让,国民待遇和无歧视等原则,我国现行税制确有不适合的某些方面,具体说有以下几点:一是税收歧视明显。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内不对外;不同产品的退税率内外有别,退税办法内外有别;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对应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不同的税收补贴标准;个人所得税的内外起征点不同等。上述种种的不同与WTO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相悖的。二是高关税和关税壁垒并存。我国的进口关税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虽经几次调整,关税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据测算,我国关税税率平均为17%。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