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股东提起强制解散之诉,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之要件,但实务中对该要件应如何解释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案采取"行为主义"的方法,将"经营管理困难"解释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组织性或者治理性障碍,从而认可法院有权解散处于"盈利状态"的"好公司"——进而引发"好公司"为什么要判决解散的问题。实际上,中国法院的此种裁判逻辑与美国法院的做法接近。司法解散制度旨在终结存在"人合性障碍"的股东关系,司法解散不是目的,而是股东寻求退出公司的手段。成文法赋予少数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力,实质在于赋予其退出公司的谈判筹码。案例实践也表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公司解散或不解散),仍有存续价值的公司,都会通过买断等变通方式,继续存在。法院是否判决公司解散,与该公司是否居于盈利状态(是否属于"好公司")没有关系,而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人合性障碍"有关。法院是否判决解散公司,不应以公司的盈利状况好坏为主要裁判标准,而应以股东之间的"人合性障碍"为考量基准。破产法与公司法中的有关"强制解散制度"最终形成一种互补的体系,分别重点解决"资合性欠缺"和"人合性欠缺"、"公共违法"的公司之解散。如果理解了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的本质,则不必过分担心其对社会公众利益会产生实质性损害,而应当修改立法,使司法强制解散制度更加宽容,增加替代性救济方式,节省股东的退出成本。或者,更准确地说,"司法强制解散"可以被"司法强制退出"制度所取代——直接规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少数股东可主张由公司或多数股东收购其股权,从而以公平价格退出"令其失望"的"好公司"。
简介:劳务派遣,是由派遣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再与要派人签订要派合同,将劳动者派至要派人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要派人的指挥。派遣人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替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派人负责提供劳动条件并对劳动者行使指挥权与管理权的用工形式。"雇佣"和"使用"相分离是劳务派遣的最大特征。近年来劳动力市场出现的这种新现象,其发展势头越来越猛,已经成为各国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改变了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地位,使被派遣劳动者不仅受到派遣单位,而且要受到用工单位的双重约束,而其作为劳动者所享受的基本劳动权利也应当在这种复杂的关系中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本文从分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在相关法律制度及判例的基础上,探讨德国劳务派遣中派遣人以及要派人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利。
简介: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了50项改革任务和改革措施。其中在第13项中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全社会发出的一个正式的改革意见。其实,从2003年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开始酝酿此项改革,并为此做了一些研究工作和前期性的准备工作。这次“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正式发布,已将这项改革措施推向了前台,提上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议事日程。
简介:现代民航强国,呼唤现代航空法治.中国《民用航空法》自1995年颁布至今已实施20多年,在此期间,国内外航空运输实践已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以《民用航空法》为核心的中国现行民航法律体系面临过时滞后、漏洞迭出的困境.在国内外航空运输飞速发展和国际立法人本化发展背景下,中国《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和完善应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区域以及欧美等航空强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有益成份和先进经验,在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航空公约的法律体系框架下,尽可能保持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及时修订和孙充其法律原则以及具体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实现中国《民用航空法》的现代化和一体化,更好地促进中国民航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和推进全球航空秩序的治理和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