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基于国内外客观形势和背景的变化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刑诉法的可操作性、有效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和规范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等问题。该修正案(草案)对于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和审判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等方面做出了较大修改,有许多亮点;修正案(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理念、刑事诉讼一般制度和程序的设计以及特别程序的设置等方面有一定特色。然而,修正案(草案)对有些重要问题没有很好解决,有些规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也存在问题,尚需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证据制度与规则、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加以进一步完善,并注意解决修正案形成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的用语特征能引发我们反思通说对累犯前提的界定。通过语义分析,《刑法》第65条的"但书"仅对后罪起限制作用。从实质层面分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都不是累犯的本质特征,累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自由刑钝感。因此,累犯前提条件的重心是受刑的经历,累犯并不关心前罪的罪责类型与主体年龄。作为过失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结果的刑罚执行,也可以作为累犯的前提。
简介: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不表明《刑法》第287条之二对帮助犯采取了共犯独立性说;《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将“情节严重”作为成立条件,为限制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网络服务商作为业务行为所实施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原则上不能以该罪论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没有加重帮助犯的处罚程度。
简介:侵略罪修正案对缔约国的生效是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规约关于修正案生效程序的规定十分复杂且侵略罪修正案本身对此问题的沉默,以致这个问题充满争议。这篇文章考察了侵略罪特别工作组在谈判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分析了这些观点各自的法理基础,认为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不得绕开规约所规定的生效程序,也无法共同适用规约第121条第4款和第5款两个条款;基于对有关条款的文字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嗣后实践的印证,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应当适用规约第121条第5款。这篇文章紧接着对适用规约第121条第5款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款与规约第15条之二第4款、第5款一样,在缔约国提交或检察官自行开始调查的情况下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起到了限制作用,但是这种限制不适用于安理会提交情势。从这点上讲,安理会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中有望发挥极其关键的作用。
简介:摘要证据制度一直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部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对于案件的推进和结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刑诉中的证据有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探讨,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证据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学术界对于刑诉中证据相关内容的探讨愈来愈多,可见规范刑诉中证据制度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必然是提升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正确性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我将通过对刑诉中证据的内涵、性质,刑诉证据制度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以及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出现的电子证据在刑诉中的审查运用问题等多方面进行探析,了解我国刑诉证据运用的现状以及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发现证据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
简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共犯的正犯化这一现象愈发广泛.此立法技巧并未违反传统共犯理论,而其可罚性在于造成了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之危险.现行刑法中类似共犯正犯化规定可分为共犯的量刑正犯化和定罪正犯化,后者进一步细分为共犯(行为)完全正犯化和共犯(行为)部分正犯化,对不同性质的正犯化应当以不同的方式处理.未来立法中,共犯的正犯化将会常态化,立法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处罚更加精细,但同时也要注意对正犯化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