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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拆封合同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的双重争议,同时又涉及到了市场自由竞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承认拆封合同的效力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宏观上的价值判断与利益取舍。使用拆封合同进行软件销售是计算机业合理的商业惯例,无害于自由竞争与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并且当事人的合意可以得到认定,因此应认可拆封合同的效力。软件的标价陈列应认定为拆封合同的要约,但以退还请求权的赋予为前提;按键点选以表示同意的行为应认定为拆封合同的承诺。

  • 标签: 软件交易 拆封合同 合法性 承诺 退还请求权
  • 简介:惩罚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中山大学法政学院刘荣军博士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越来越得到强调。与此相应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立各种组织,采用司法和行政手段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然而,现实中消费者权利...

  • 标签: 损害赔偿制度 侵权行为人 惩罚性 侵权行为法 消费者权利 保护消费者权益
  • 简介:由于被认为我国现行宪法体制阻碍了宪法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有学者主张将合宪解释作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方式。这种主张存在着严重的理论问题,因为合宪解释只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宪法在合宪解释中仅仅是一种帮助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辅助工具,在合宪解释中根本不涉及宪法适用。而且,将合宪解释误作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必然给我们探寻正确的宪法司法适用路径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合宪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也难以担当宪法司法适用的大任。

  • 标签: 合宪性解释 宪法诉讼 宪法司法适用 宪法司法化
  • 简介: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应当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实现农村土地交易无缝对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然而在实践中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的性质和流转缺乏法律制度保障;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分布不均;入市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间存在利益冲突,存在侵吞农村集体组织土地利益问题。通过司法解释完善土地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议价权;对可流转土地发放交易许可证,对属性界定含糊的土地性质重新划分等级定性;用行政许可方式对经营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进行授权;引入企业化模式,创新入市流转收益分配法律制度。

  • 标签: 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流转 同价同权 法律保障
  • 简介:我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垂统而治,代代相系,其间虽有战乱割据,且"五百年必有王者兴",甚或夷狄入主中夏,但未有若晚清以来遭遇挑战之大事变之烈者。我们认为,欲理解今日中国之现状乃至未来中国之走向,确需厘清近代中国激变时代的遭遇与回应,不知来龙焉知去脉?今年适逢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相信海内外会隆重纪念,学界也会跟进,晚清民初的相关研究势将再次成为热点。本文关注的是,晚清变局下的政治合法流失与作为回应的法制改革挫败之关系。

  • 标签: 晚清民初 政治合法性 法制改革 近代中国 中华民族 辛亥革命
  • 简介:在过失犯中,只有在合法替代行为能够回避结果发生时,才能对行为进行归责。在结果存在回避可能的情形下,若合法替代行为的结果回避可能占据优势,应视为注意义务违反与损害结果发生具有关联,应对行为归责。在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的适用上,需正确区分结果回避可能与假定因果关系的关系,适当地筛选"合法替代行为"和正确界定"同一侵害结果"概念。

  • 标签: 过失犯罪 客观归责 结果回避可能性 合法替代行为
  • 简介:“社会危害”紧贴社会,它已经随着社会的演进而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在风险社会之下,学界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非议态度将有所改观。“社会危害”的“社会”指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危害性具有朴实、民主、道德性、法定性的特征。在当代中国内地,社会危害并不具有阶级;社会危害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相同;社会危害是刑事违法的根据,是第一的,但在司法中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犯罪本质和犯罪构成体系并不存在惟一的对应关系,犯罪本质由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却可以选择适用。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场合,犯罪构成的判断是惟一的,犯罪构成并未被虚置。社会危害比法益的内涵更深刻、直白,更具有优越

  • 标签: 社会危害性 风险社会 罪刑法定原则 法益
  • 简介:基于法律移植的基本原理反思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三次变迁,表明移植域外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可行的。建国后我国采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当时是历史的必然,而以当下中国社会的现实条件观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则凸显其对人权保障之不足,因此,目前主张通过法律移植改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合理性。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改造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唯一路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走向存在两种可能:一是直接移植引进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理论,一是重新阐释四要件理论以适应新的观念。

  • 标签: 犯罪构成理论 法律移植 法律观念
  • 简介:警察战术权源于前苏联《犯罪侦查学》兴起过程中创造智力成果之侦缉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机制需要,其机制生成具有在计划经济时期进行侦查行动和侦缉措施时的适应。当代中国警务在构建创新型社会过程中须认真对待警察战术权的社会适应性问题,既要选择适宜其社会稳定的警察战术权机制,也要改善适宜其机制运行的社会基础,因而实践中应正确认识警察战术权的私权属性、公法调整及其保护强弱等问题。

  • 标签: 警察战术权 机制 社会适应性 创新型管理
  • 简介:<正>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由单位或组织出具证言材料的情况并不少见。有时,法庭辩论也围绕这个问题争执不下。持单位或组织可以作为证人出具证言观点的一些同志认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于证言本身的客观和关联,只要证言的内容是真实的,与案件有关联的,无论是谁包括单位或组织出具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某些人还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由单位或组织出面作证,要比个人的

  • 标签: 证言 违法性 刑事 证人资格 刑诉法 证明力
  • 简介: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之一,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这两个国际权宣言并不是坚持绝对的自由,其所主张的是有限制的自由主义,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权国际保护目标.我国性犯罪之立法完善表现为:对婚内强奸行为不宜按传统观点一律不以犯罪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论处,司法机关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扩大我国刑法规定的猥亵犯罪的犯罪对象;删去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增设公然猥亵罪.

  • 标签: 性权利 婚内强奸 猥亵犯罪 聚众淫乱犯罪:公然猥亵罪
  • 简介:奖励条款是法律文本中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某种行为给予奖励的条款。从法律的后果包括奖励与处罚来看,奖励条款应是法律文本必备的条款。作为完整的奖励条款设计应包括授奖主体、受奖主体、奖励条件、奖励程序及奖励标准的内容。我国现行法律文本在奖励条款的设计方面存在位置设置不准确、条款内容设计不全面、奖励条款总体缺失等问题,需要在奖励条款规范化设计上进一步完善。

  • 标签: 法律文本 奖励性条款 奖励性规范 立法技术
  • 简介:专利权具有垄断但不是法律上的垄断权.专利权客体的本质是技术方法.专利权客体通过权利说明书外化而具有可审查;专利权客体内化和物化为专利产品而具有财产内容.专利权垄断是专利法比照物权设立的对抗他人效力的权利逻辑范围.专利法是国家以技术进步为交易目的、在技术发明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对价"或衡平机制.专利产品垄断市场份额是市场开发的结果而不是制度配给.

  • 标签: 专利权 专利法 法哲学分析 衡平 对价 客体
  • 简介:自由与平等是正义的两个基本要素,但二者并非总能在同一方向上形成合力。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正义的自由向度,然而,由于以经济赔偿为主要和解途经之一,其平等受到质疑。刑事和解制度并不是以减轻或消除贫富差距为目标功能的分配制度,社会环境中的经济资源不均衡现象会在该社会的各种具体制度上留下影子,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为平等做出的进一步努力是:在无损公共利益和符合双方自愿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可以负担的经济范围确定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并建立其他辅助制度。

  • 标签: 刑事和解 正义 自由 平等 公共利益
  • 简介:人权的普遍性要求人权应当是世界的。人权文化是世界范围内对人权普遍认同、普遍尊重和普遍保障的文化,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更高形态。人权文化的形成既有可能,也是必要的,但现存的“人权的霸权主义”和“人道的霸道主义”则是建立人权文化所必须首先清除的最大障碍。

  • 标签: 人权主体 主体普遍性 人权文化 文化中的人权
  • 简介:<正>一、各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在刑法上,与个人责任相对立的团体责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日尔曼法。大约在公元5世纪,虽然日尔曼的氏族制度已经解体,但仍明显地保留着氏族关系的残余。当时,家庭是进行生产和消费的经济单位,由家长代表全体家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一氏族的各家庭对主要权利义务的行使也必须采取

  • 标签: 法人刑事责任 法人犯罪 附属刑法 发展趋势 刑法典 犯罪行为
  • 简介: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九部地方法规的决定》。决定废止《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陕西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陕西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生产销售食品卫生规定》、《陕西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等9部地方法规。多数法规是因与上位法、当前实际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而提出废止。

  • 标签: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食品卫生 农村集体经济 经济社会发展
  • 简介:当下立法在旅游者权利救济上存在不足。惩罚违约金担保债务履行、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决定了旅游合同惩罚违约金设定的必要。惩罚违约金的设定应限于特定情形,以旅游经营者主观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为必要条件,并与损害赔偿相脱离。在适用上应体现形式的纯粹、内容的确定性、变更的限定性和与其他规则的协调性。

  • 标签: 旅游合同 违约金 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