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哲学是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积极开展法哲学的研究,对于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社会科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现代化建设,都有不可估量的意义。法哲学(thephilosophyoflaw)这一名词是17世纪的法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其《法学教学的新方法》一书中最早提出并使用的。1797年,康德把论述自己法哲学观点的著作称为《法学的形而上学》.1798年,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胡果出版了名为《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一书,并沿用了法哲学一词。嗣后,黑格尔则明确地把自己的著作称作《法哲实原理》。1832年,英国分析学派代表人之一奥斯丁在其发表的《法理学和实在法哲学讲义》这本书里,也使用了这一名称。就这样,'法哲学'一词便风靡于世界。
简介:党规现象是一类政治现象、制度现象和法现象。党规学以党规现象为研究对象,已经成为党建学、政治学、法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新的学术领域,正在成为党建学、政治学研究的重要方向,也应当和能够成为法学学科的重要分支。作为法学学科体系新成员的党规学,以一类特殊的法现象为研究对象,应当致力于在一般法治原理、规律的基础上探求党规现象的特殊逻辑,侧重于研究党规制度原理和运行机理、党内法治规律和治理逻辑,创设相对独立的概念范畴、知识体系和理论系统。进一步明确党规学学科意识和思维、党规学研究内容和方法,加强党规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完善和发展党规学学科体系,对于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简介:任意性规范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依据。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存在相关的概念,但如何在诸多规范类型中厘定明晰的区分标准仍是我国合同法上的难题。随着理论的发展以及实务纠纷的增多,任意性规范在识别、适用以及立法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集中表现为缺少明确的识别标准,与补充性解释之间的适用规则不清,缺少规范设计的法经济学考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性。任意性规范在立法技术上的不足不仅会降低私主体的活动效率,还会对司法实践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反思我国现行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基础上,提出颇具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范设计构想,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