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面对刑事案件量激增的社会现实,为实现案件的有效分流,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对轻微犯罪切实贯彻宽缓刑事政策,浙江省绍兴市基层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罪轻案程序改革,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构建独立的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必须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全面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明确适用认罪协商案件的范围,赋予认罪协商以明确的法律效力。
简介:伯纳德·哈考特在《危害性原则的崩溃》一文中提出,危害性原则在不断扩张的同时也失去了其自由保障机能,正处于崩溃状态。劳东燕通过对中国现状的考察,写成《危害性原则的当代命运》一文,指出在中国刑事司法日益政治化,危害性原则正陷入困境。实际上,危害性原则崩溃的本质在于国家权力凭借风险控制的正当理由不断蚕食公民自由,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如何处理公共政策同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实体法意义上的标准难以客观化,外部的法制构建也许更有建设性意义。
简介:有效惩治犯罪与避免伤害无辜,是刑事法治永远讨论不断的话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这种价值追求、现实选择与制度平衡的一个缩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遇到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制度问题的一个体现。关于“保护贪官”存在合理性的责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两弊之衡取其轻的功利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贪污、受贿等罪的兜底性规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关于面临“涉罪无辜”正当性的质疑,问题在于制度不足。因此,建立保证本罪正当性的“前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必要的。
简介:论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法理根据──兼谈强化全民族的法律监督意识王帮民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能,宪法第12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在司法界、理论界和广大国民中,将检察...
简介: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规定的犯罪,其构成要件的设置采取了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体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为了限制处罚范围,防止刑法对国民行动自由的不当干预,必须认识到抽象危险犯既不是形式犯,也不同于行为犯,从而确保处罚的妥当性和合法性。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都是亟待厘清的问题,以有利于将来的司法操作。
简介: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具有相同的入罪要素和犯罪构成雏形。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出罪要素上,即前者具有犯罪豁免性质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出罪要素,而后者没有犯罪豁免事由的出罪要素。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具有明显违反法治精神的缺陷,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上并不比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更有优势。对于各种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并非更换犯罪构成体系即可解决问题,主要应从刑法解释论、罪数形态论、认识错误论、共同犯罪论、违法实质论等其他相关理论来探求解决问题之道。
简介: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实证分析,发现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主要方式,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可以有效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由于检察机关性质定位的不同,抗诉在中外审判监督的形式和条件不尽相同。在我国,抗诉分为对事实认定错误提出的抗诉和对法律适用错误提出的抗诉。当前,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抗诉和检察建议。与抗诉相比,检察建议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法律效力弱化等缺陷,只可以作为抗诉的补充形式,因此,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路径,在于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
简介:近二十年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态势有日趋严峻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生成特点与单纯社会预防存在的不足决定了有必要将情境预防纳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而未成年人犯罪类型集中、情境预防较少受国情差异影响则使其具备相当的可行性。
构建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的实践探索——浙江省绍兴市基层检察机关认罪轻案程序改革实证分析
危害性原则的崩溃与安全刑法的兴起——兼评伯纳德·哈考特与劳东燕的“崩溃论”
制度不足与“兜底”条款——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冲突、现实选择与司法应用
论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法理根据──兼谈强化全民族的法律监督意识
危险驾驶罪初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之解读
复杂疑难案件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劣对决——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对决
论抗诉在刑事审判监督中的职能与完善——基于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实证分析
论未成年人犯罪情境预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三省市未成年犯实证调查为分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