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这一本书中,主要是以自由意志为核心论述了法的理念,法的理念包括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层面。而市民社会作为法的理念是关于伦理的层面,它是《法哲学原理》中重要的环节。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有两个原则一个是特殊性原则,即个体作为特殊性的人自身是一种目的,这种目的性的需要是个体作为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另一个是普遍性原则,即个体作为特殊性的人在市民社会中与其他的个体的特殊性相关联,这种关联使得特殊的人通过他人这一中介达成一种普遍性,并在普遍性中肯定自己使自己得到满足。因此,本文试图从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角度浅析《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
简介:德国与中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德国在行政法中承认行政法院的判决作为非成文法律渊源,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创造的相当一部分司法原则和行政裁判的效力已经突破了个案的约束,扩大到对行政主体行为的规范上去。这一点与在立法上一贯奉行法典至上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貌似形成悖论。我们发现法官的作用不是机械地适用成文法,做到形式上的“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要在行政法律关系及其复杂和广泛的情况下,利用成文法这一“公理“去结合行政案件的具体事实,灵活地创造出法官法作为“推论”,并赋予其行政法律渊源的地位和效力,做到实质上的“依法裁判”。我们必须摆脱严格规则主义的概念法学的束缚,探寻法官造法的行为性质和依法裁判的真正内涵,在“造法”和“依法”的悖论中求得问题的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