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批准逮捕实质上是通过法定程序使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根据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批准逮捕存在对逮捕证据把握过严、较少考虑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而存在“构罪即捕”等问题。应当在完善立法、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不捕说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以保障不批准逮捕权的正确行使。
简介:为了给犯轻罪、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因短期羁押造成交叉感染,防止因犯罪的印记影响其工作生活,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设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实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其运行应该从适用标准、所附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帮教考察等方面予以细化规范。
简介:刑事和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途径,而不起诉又是刑事和解处理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各类不起诉案件中做好答疑说理工作,化解矛盾,是实现刑事和解良好效果必须研究的课题。湘潭市检察机关两年来开展不起诉答疑说理的实践经验,总结研究了该机制存在的价值、出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值得重视。
简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加快新农村建设,重视“三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农民轻微犯罪问题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阻碍构建和谐社会的消极因素。因此,应对农民轻微刑事犯罪进行研究,探索建立农民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简介:
简介:对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进行区分,可以更为精确地表述行为的性质,而且,这还是当前“双轨制”处罚体系适用的前提。但是,形式标准说、必要防卫标准说和伦理说等都难以划分两者,最终只能根据法益保护“基本规范”揭示两者的不同。免责事由为裁判规范,其之模糊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规范的消极要素的正当化事由系行为规范,其之判断应坚持客观主义的立场;有些辩护事由具有双重性,既能阻却部分违法,也能阻却部分责任。坚持两者的分立,不违反禁止多重评价原则。
简介: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不起诉丁维群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并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旧刑事诉讼法)...
简介:<正>制定反贪污贿赂法,是廉政建设法制化的一项重大决策。作为一部系统完备的反贪污贿赂专门法律,必然涉及惩戒妨害司法行为的问题。本文从强化惩戒妨害司法行为措施的必要性,完善惩戒妨害司法行为法律规范的设想等方面,略抒管见。一、反贪污贿赂实践需要完善和强化惩戒妨害司法行为的措施首先,从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妨害司法行为的严重性看,必须进一步强化惩
简介:论建立规范化的刑事申诉制度张家春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既有刑事司法保障和补救的性质,又在客观上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和构成要件。关于刑事申诉制度理论与实践的探讨,对于健全刑事申诉制度,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利,发挥审判...
简介:纯正的身份犯属于基本的犯罪类型(基本犯),不纯正的身份犯是由基本犯衍生而来的犯罪类型。根据身份在犯罪类型中的规范作用,可将身份犯实质地划分为义务犯、表见的身份犯、责任性质的身份犯。身份犯之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对于义务犯,一般的有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帮助犯;对于表见的身份犯,由于缺乏身份犯之法益侵害的可能性,有无身份者都无法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或共犯;对于责任性质的身份犯,有无身份者应成立基本犯的共同犯罪,或者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肯定成立不同犯罪之间的共同犯罪。
简介:刑事和解机制作为一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型刑事案件解决机制,较好地实现了被害人、加害人、国家及社会利益的契合,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但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的探索实践不甚统一和规范。相关保障制度的缺乏,也导致刑事和解机制难以实现最大效能。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积极健全完善。
简介:人类对于汽车的发明和大量投入使用是交通现代化的标志性象征。然而,正像任何科学成果的发明都具有“双刃剑”属性一样,以汽车为主要代表的现代交通肇事犯罪像癌症一样弥漫于现代社会之中,在我国尤甚。其中肇事者因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又占相当大的比例,
不批准逮捕若干问题研究
试论附条件不起诉之适用问题
不起诉答疑说理工作机制的适用
农民轻微犯罪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研究
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研究
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兼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解构
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不起诉
完善对妨害司法行为的惩戒性规范
论建立规范化的刑事申诉制度
“共犯与积极身份”之逆向命题的规范分析
刑事和解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以某基层检察院的和解不起诉为切入点
“醉驾肇事”的罪过性质的分析认定——以心理事实的实证分析和刑法规范的逻辑分析为双重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