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金融衍生交易的破产豁免规定是否能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呢?目前,有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破产法中的终止条款是为了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完整性,以避免因债权人个别的请求支付而危害其他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譬如,在美国《破产法典》中,给予破产约定条款特殊对待,在破产发生时债权人有权自动终止合同,请求债务人进行没有到期的支付,这就使金融合约的债权人有优于其他债权人的提前请求支付的权利。AIG和贝尔斯登公司正是在衍生品市场的交易中失败导致其破产.但是二者无法有效利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阻止衍生交易的债权人请求支付或者终止他们之间合同的要求。
简介:<正>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改5年来,广大破产法研究者与实践者充分把握机会,达到引领债权人、债务人理性表达诉求,节约成本,促进矛盾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及时解决的理想效果,并随着破产业务的国际化脚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迫切需要做出新的探索。一、破产法的一般理论问题研究有学者认为,破产法是私法,其制度构建指向以债权人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功能体系,其功能实现需依赖市场机制完成。在我国破产法的未来发展中去行政化在所难免,与此同时大力加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完善破产法功能发挥所倚重的市场机制,用市场调节机制替代政府权力的直接干预
简介:1999年《破产清算法》中剩余债务免除制度的引入为免除自然人在破产程序中未清偿的债务提供了可能。但德国的剩余债务免除制度非常严格。其一,冗长的程序给参与者很大的压力;其二,债务人剩余债务的免除会因为严格的要求被拒绝。这些过高的门槛损害了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应有的让债务人重新融入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功能。2014年《个人破产法》改革的重点有:缩短了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删除了第312条至第314条的简易破产程序和第114条的优先受偿权,对自主进入程序的决定进行了规定(随之规定了对重复申请的限制),以及对剩余债务免除的拒绝理由进行了修改等。然而此次改革中,国家利益作为最重要的推动力产生了更深远的影响,个人破产法并没有得到理念上的发展,甚至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因为扩大的特例范围而被削弱,因为程序的划分而被消解,使此次个人破产法改革显现出了退步。因此,下一轮关于《个人破产法》改革的讨论很快就会到来。
简介:摘要:近几年,“停贷”“烂尾”风波涉及河南省多个楼盘,“问题楼盘”成为热门话题进入公众视野。各市、县均在采取积极措施为房企纾困,其中破产重整制度给处在溺亡边缘的房企带来重生的曙光,也为各政府专班带来有效化解风险的工作思路。经评估、识别具备重整价值的房企方适用破产重整。不具有重整价值的房企一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除了浪费司法资源外,还会进一步加剧矛盾、弱化资源的有效配置。下文拟从重整价值识别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房企重整价值识别的方法、价值识别的困境为切入点进行论述,以期为完善房企重整价值识别提出有益建议。
简介:摘要:“僵尸企业”清退通常存在清资核产难、审计难、历史遗留问题多等情况,以股东自行清算的方式往往难以达到符合企业注销的条件。以破产清算方式对“僵尸企业”进行清退,不仅便捷高效,更能从法律层面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除股东的后顾之忧。笔者从破产清算角度出发,探讨“僵尸企业”以破产清算方式进行清退的利弊及操作难点,并提出解决思路。
简介:摘要:关联企业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是因为大多数企业的所有人,名下的企业都并不是个人的企业,从这一点而言企业并不是独立的法人,而是关联企业这一类型,这一类型的企业基本表现为某一企业对其他企业的实际控制,而这些控制就指的是合并、破产、兼并、重组,这些都是关联企业经营与发展过程之中的常见经济行为,在遇到经济或者金融等问题的时候,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相互转移资产、转移债务的问题,而且在这一过程之中,难免会出现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等相关问题,笔者结合对关联企业相关经济行为的研究与分析,从而得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法律法规的机制优化策略。
简介:摘要:关联企业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是因为大多数企业的所有人,名下的企业都并不是个人的企业,从这一点而言企业并不是独立的法人,而是关联企业这一类型,这一类型的企业基本表现为某一企业对其他企业的实际控制,而这些控制就指的是合并、破产、兼并、重组,这些都是关联企业经营与发展过程之中的常见经济行为,在遇到经济或者金融等问题的时候,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相互转移资产、转移债务的问题,而且在这一过程之中,难免会出现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等相关问题,笔者结合对关联企业相关经济行为的研究与分析,从而得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法律法规的机制优化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