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渐严重,为有力打击相关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罪名,最近发布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进一步对该罪名的具体适用作了全面规定。本文通过对北大法宝收录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出案件特点和实务难题,并就此提出对策建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类型,慎重认定信息数量及其真实性。
简介:一、公民教育是把公民培养成为责权主体的过程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教育也就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积极、自主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责权主体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和不同的国家,公民概念有所不同。从历史上看,公民一词最早始用于古希腊,并为古罗马沿用。这时的“公民”主要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一小部分自由民。到了中世纪,教会和封建君主成为国家和人民的主宰,个人是上帝的子民和封建君主的臣仆。人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上帝和君主,没
简介:中国社会从传统迈向现代有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逻辑,中国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发展战略,不能基于西方民主发展的模式来设计。“公民社会”组织并非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妙药”,公民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既不能代替政府享有合法的政治权力,也不能代替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它同样存在治理失灵的问题,公民社会组织基于“搭便车”的理性经济人的算计,往往造成集体行动的难题,难以形成治理共识。西方公民社会的价值观支撑着西方的政治社会运行,它未必适合中国的政治社会需求,片面移植西方公民文化的观点,没有从中国社会主体出发来思考问题,而是陷入非历史的文化决定论思维中。要始终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从中国历史和现实出发,融合西方合理的思想内核来推进中国政治社会自身建设,而不是以西方的价值观念来改造我们的思想体系。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此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在其生命存续期间终身事有,未脱离母体的胎儿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但从社会客观存在来看,公民在出生前就存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这些特定的权利在公民出生前只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当公民出生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产生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享有、维护和支配,这就是公民先期民事权利。公民的先期民事权利是指公民在出生前,根据法津赋予胎儿享有的利益,于出生后以自己的名义实现民事权利的意志体现。公民先期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为:一、胎儿孕育于母体时利益存在。生命开始应以出生为基本条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