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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劳动立法应遵守三方合作原则。《劳动合同法》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诱发了企业的一些规避行为。但企业的行为是理性的,政府应当理性对待,不应将其一概视为违法。而且,企业的规避行为不仅是出于成本原因,也是因为该法的立法过程未能有效地贯彻三方合作原则。劳动立法中,不能以社会多数意见取代三方协商,依靠惩罚性赔偿不可能建立真正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三方合作机制,改革妨碍《劳动法》实施的旧体制。

  • 标签: 劳动合同法 三方合作原则 无固定期限合同 惩罚性赔偿
  • 简介:科研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存在罪名适用的争议,司法实践中,首先应该解决科研合同的定性问题。科研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兼具“公”与“私”两个面向。行为客体方面,纵向科研项目的科研资金属于国有财产,不能认定为科研人员的劳务费;行为主体方面,科研人员不能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承担科研项目所从事的科研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公务行为,故不存在职务便利的问题;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虽不构成贪污罪,但可以诈骗罪论处。

  • 标签: 套取科研经费 行政合同 贪污罪 诈骗罪
  • 简介:合同法第122条赋予了受损害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择一请求"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但是,当两个请求权所指向的利益可以独立并存时,该法条规制乏力,有明显缺陷,应予以修补.应当既承认受损害方的诉讼选择权,又同时维护其两方面的实体利益.

  • 标签: 请求权 择一请求 法律漏洞
  • 简介:为深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权益,2011年3月一4月,我们对近年来全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从总的情况看,各类企业贯彻情况较好,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比例有所下降,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

  • 标签: 《劳动合同法》 四川省 和谐劳动关系 调查 职工权益 和谐稳定
  • 简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形式,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学者的理解亦莫衷一是。其基本理论传统上只是笼统概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并未仔细区分民事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之间的竞合以及不同性质利益之间竞合等具体情形;同种性质责任承担方式之间才存在责任竞合,应当厘清不同的具体承担方式、区别不同性质利益。

  • 标签: 加害给付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竞合
  • 简介: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三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需要,该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三期”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有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取得,不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反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协调,因此需要以立法来加强对“三期”女职工这种特殊权利的保护。

  • 标签: 女职工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 简介:从总体而言,工会在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促使用人单位守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农民工讨薪,建立法律援助机制,融入联动机制,快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参与《劳动合同法》地方执法检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等,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但相较立法的期望和劳动者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如基层工会组建难度大,对企业行政依附性强;工会贯彻《劳动合同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外在条件受限;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无法落地;对劳动合同履行中的监督权实施不利;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的干预纠正权受到限制;工会通过集体协商落实《劳动合同法》,保障职工权益的实效存在一定差距等。应推进工会改革,从明晰各级工会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的责任分工;加强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增强工会干部劳动法律素养,建立工会干部法律咨询支援团队等方面,促进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效能提高。

  • 标签: 工会 劳动合同法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 集体协商
  • 简介:<正>近日,三门峡市召开黄金行业2013年工资集体协商暨劳务派遣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会议。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副主席栾越、中国黄金行业协会副会长崔建国、河南省总工会副主席周红霞,三门峡市委副书记郭绍伟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来自三门峡市黄金行业企业行政方代表与职工方代

  • 标签: 集体合同 黄金行业 职工工资 副主席 机冶建材工会 中国工会
  • 简介:本研究基于制度理论采用多层广义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并阐释了《劳动合同法》对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保障效应及机制。结果显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显著降低了职工被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能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职工所在省份失业率、所在组织成熟度和个体文化程度对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可能性的影响趋于消失,但是个体的户籍身份仍然显著影响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的可能性。此外,文化程度和户籍身份对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可能性的影响分别受到职工所在省份失业率或所在组织成熟度的跨层调节作用,即在低失业率省份场域,不同文化程度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的可能性存在显著差异,反之则差异不显著;在低成熟度组织场域中,不同户籍身份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的可能性存在显著差异,反之则差异不显著。

  • 标签: 《劳动合同法》 劳动报酬权益 制度理论 多层广义线性回归
  • 简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而最近完成的实证调查表明,其实施之初被规避、被冷落的现象便十分突出。尽管其原因十分复杂,在立法取向上沿袭国家行政主导则是基本原因。现在回过头来看,认真地加以检讨是十分必要的。劳动合同与中世纪的租约、计划体制下的隐性契约不同,其基本主体是企业和劳动者,政府作为辅助主体的介入不能简单地沿用以往行政一方主导的路径。亡羊补牢,未为迟也。但是,这需要从理念认识上和实际操作上进行补救的工作。包括营造相关的法制环境,培育相关的法律诚信,提供相关的施法技术等。也就是说,应该循着更为开放的路径来实施劳动合同法。

  • 标签: 劳动合同法 政府行政 劳动关系基本主体 企业 劳动者
  • 简介:当前,中国的旅游业蓬勃发展,但对旅游合同的研究仍是目前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相当薄弱的环节。例如,在现行法律中有关旅游关系调整的立法还不够健全,实践中的旅游纠纷多依靠行政法规和与之相关的部门规章予以解决,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可遵循。本文以一则真实案例为出发点,着重从旅游合同履行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角度来探讨旅游纠纷时的责任承担,从实践方面提出解决的措施。

  • 标签: 旅游合同 交通事故 第三人侵权 法律责任
  •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与宗旨、人才培养目标与实现形式等还存在诸多问题,而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兴起,更是将法学教学改革问题再一次推到了风口浪尖。在此背景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以《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为例,探索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学改革的可行性路径。

  • 标签: 司法考试 法学教学改革 “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
  • 简介:<正>第一节经济合同制是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重要手段一、什么是经济合同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起来的,有独立的财产和能够独立承担经济交往中的权利义务的组织。有独立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经济联合组织,有独立经费的社会团体等,都是法人

  • 标签: 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制 农村商品经济 社会主义社会 合同规定 权利义务关系
  • 简介:新的《劳动合同法》,旨在打破长期以来"资强劳弱"的格局,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通过调查与统计资料显示,宁波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发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新法的立法精神与主旨,宁波应该从制度细则、第三方的积极参与和劳资双方互动三方面入手,推动劳资关系趋于和谐。

  • 标签: 劳动合同法 劳资关系 民营企业
  • 简介:2007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解决涉外合同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是,该《规定》存在着以下弊端:对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效力问题未作规定,未采纳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规定不周严,禁止法律规避过于绝对化,未体现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这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

  • 标签: 涉外合同 法律适用问题 《规定》 司法解释
  • 简介:<正>勉县地处汉中盆地的富庶地带,商品经济较为发达.在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改革中,随着大量频繁的经济交往,经济纠纷的诉讼大幅度上升.它既是经济关系日趋活跃的表现,也反映了当前经济生活中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一)对勉县人民法院1985年一至七月受理的88个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总体分析,可以看出这样几个特点:第一,从受理案件的数量上看,显现出迅速增长的趋势.勉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自1980年底建庭以来,1981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件,1982年受理19件,1983年受理18件,1984年受理51件,1985

  • 标签: 勉县 经济合同纠纷 经济交往 人民法院 购方 购销合同
  • 简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劳动合同用工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逻辑解读应为: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新用人单位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其意义仅在于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应视为是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而通过界定“逆向劳务派遣”或适用实质雇主判断规则,寻求用工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裁判思路,应当审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是否享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亟待立法明确。

  • 标签: 劳务派遣 编制外用工 逆向劳务派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质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