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在民行检察实践中发现,即使原判决正确,但由于对当事人的解释疏导工作不到位,个别当事人仍然会坚持自己的观点,对法院及社会抱有不满情绪。即使再审后改变原错误判决,也存在着当事人一方满意,另一方积怨加深,甚至怨恨人民法院等影响和谐稳定的隐患。因此,如果在民行申诉阶段由检察机关搭建平台,建立当事人和解机制,既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也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趋势。所谓申诉和解,是指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检察机关申诉过程中就诉争的问题作出相互让步以达到终结诉争的合意。由于申诉和解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系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更能体现检察监督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简介:“套路贷”系列行为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有组织行为,如何对其在刑法层面进行正确评价,是法律界亟需研究的问题。“套路贷”犯罪的迅速蔓延,不仅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秩序与私人财产所有权。其中掺杂的诈骗、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还可能诱发其他犯罪。“套路贷”行为的多样性与有组织性,为其司法定性带来了较大争议。典型的“套路贷”整体犯罪行为共分为四个阶段,即哄骗逼迫阶段、次次平账阶段、侵占阶段、诉讼阶段。对于“套路贷”行为的司法认定应当把握套路贷行为的阶段性特征,并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行为确定其应适用的罪名,在确定罪名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阶段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简介:表述规则的语言所具有的先天缺陷是导致规则多重含义的重要原因,其解决方式包括"语言优先于规则"与"规则优先于语言"两种路径。如何透过语言的表面来发现规则后面的法律命题,是法官的重要工作。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实践的规则都可以通过"一级法律命题"在具体案件中得到清晰的适用,却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多个相互竞争的"二级法律命题"现象。依据法律共同体的法律原理主义来理解,可以过滤掉规则用语的普通含义,得出一个一级法律命题,或者为相互竞争的普通含义的二级法律命题提供一个更高的选择标准,也不能完全规避有歧义的理解。此时,我们会下意识地在相互冲突的多个法律原理主义的二级命题中寻找超越现存法律原理的东西,如利用公民论坛中的公共价值主义的理解来试图终结命题问的冲突。这的确能解决部分问题,却仍无法为规则提供一个唯一正确的法律命题。或许,诉诸某些更高意义的"真"可以达到确定性的目的,但这种方式往往不具有实践的参考意义。事实上,正如本文通过模型所展示的那样,由规则任命的法官并非从一个大而空的真理概念开始其法律实践,相反,他们勤勉地通过法律原理主义或公共价值主义的层层论证,让规则及其背后的法律命题在具体案件中得到适用。通过这些实践,逐渐形成了法律用语的一般性理解,使得规则具备了适用上的客观性,从而破解了规则的多重含义问题。
简介:总的说来,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迄今为止依次经历了无责任时代、过错责任时代、严格责任时代以及当前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归责时代。当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上述演变路径不是偶然的,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在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筑起了"合同相对性"的堡垒,这意味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选择了违约责任;20世纪初,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公平的重视,过错责任开始勃兴;20世纪60年代后,保护消费者以实现社会公平成为主导性国家政策,严格责任开始盛行;因为严格责任的单一性,不能适应产品缺陷的衡量标准,阻碍了新产品的开发,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逐渐过渡到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归责时代。
简介:上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忠实执行国家法律,切实履行缉私警察职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自1999年1月成立以来截至2000年7月,共受理案件202起,立案106起,其中涉嫌走私毒品罪55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48起,总案值2.35亿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款8594万元人民币,逮捕犯罪嫌疑人52人,刑事拘留78人,移送犯罪嫌疑人48人,11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侦查办案的同时,该分局还积极开展走私犯罪研究,对走私犯罪的现状、态势预测、侦查取证以及各种类型的走私犯罪发案特点、规律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得到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和上海海关领导的肯定。走私犯罪在侦查实践中是一个新的课题,在刑事犯罪研究中也是一个亟待开拓的处女地。作为一支新组建的刑事执法队伍,我们希望海关缉私警察积极探索,不断进取,为丰富、充实走私犯罪研究这个刑事犯罪新的研究领域作出应有的贡献。在此我们刊登4篇他们近期来开展调研活动所撰写的文章。以飨读者。
简介: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授权暂停法律实施制度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已涉及43部法律和五大领域,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制度探索。该制度在法律性质上既不属于法律修改,也不属于授权立法,而是一项独立的立法权行使形式。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13条是对宪法第67条第21项规定的具体化与落实,为授权暂停法律实施提供了合宪性基础。然而,该制度的发展态势随时可能打破其合宪性状态,需要进行合宪性控制。具体来说,应当对《立法法》第13条进行法律解释,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加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暂停法律实施的监督,将暂停法律实施制度纳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