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学界对生命法学存在与否仍莫衷一是,不管是官方文件还是主流学术讨论,都尚未认同生命法的学科地位,与此同时,国外早已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不仅产生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而且美国还将其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中国生命法学科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其学科体系已然形成;但是道路是曲折的,其发展反映了中国学科划分设置的诸多弊端与成见。生命法学契合了新兴学科研究、跨学科研究、主题学科研究、问题意识研究的学科发展趋势,虽然不借助“自上而下”的设计之手,但却可以走出一条“自下而上”的生成之路。
简介:明确强制执行的基本定位,有助于保持理论的清醒,纠正实践的偏差。强制执行作为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垄断执行权,规范执行、透明执行为其基本原则,并需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针对该公力救济的救济。强制执行的功能是实现权利而非确认权利,当奉效率为第一价值追求,高效执行亦是其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理应简洁明快;应忠实于执行依据开展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得无依据执行或自造依据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执行权的配置需以'法官主导执行'为中心,执行人员应当坚守司法中立原则。强制执行乃是个别执行而非概括执行,不宜由执行法院主持类似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概括执行优先于个别执行,但现行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缺乏实效性,应予重新审视。强制执行是公私融合的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公法制度,在公法程序中实行一定程度私法自治的执行和解制度乃理所当然,不能因实践中出现滥用现象而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合意执行制度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简介:"吊模宰客"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扰乱了当地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吊模宰客"行为具有多样性、组织性和阶段性的特征,且不同类型的"吊模宰客"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既有区分又有联系,导致"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需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吊模宰客"行为的表现和特征,二是"吊模宰客"行为关联罪名之间的区分与界限。对于蒙骗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对于胁迫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应根据交易的状态和给付对价的合理性,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对于暴力型的"吊模宰客"行为,要区分暴利的程度,一般暴力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罪,压制性暴力宜认定为抢劫罪。"吊模宰客"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