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贸易合同的成立,一般都经过买卖双方的交易磋商,一方的报价发盘被对方受价人有效地接受,就算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除了磋商中双方都同意以签订书面合同为难,按国际惯例,多数国家的合同法,都是以报价的有效接受为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并非是笼统地以书面合同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报价(offer)又称发盘,是报价人将商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报给对方,如果是报价人愿按所报条件达成交易的肯定表示,这就是法律上的要约,外贸实务称之为实盘(firmoffer)。因此也可以说,实盘报价是报价有在报价有效期内要受其约束的报价,也只有这样的实盘报价到达受价入后,为受价人在报价有效期内所无条件
简介:无期待可能性是指,处境特别艰难的行为人,社会难以期待这个人能够有合于规范的行为,尽管不能找出明文规定的排除罪责的事由,但也可以依照欠缺"他行为可能性"的法理,承认"无期待可能性"属于一种超法律的阻却罪责事由。德国学界长久以来的争执,也就是"无期待可能性"能否当作超法规的阻却罪责事由。台湾实务对于无期待可能性所采的态度几乎与德国实务相同,虽然不是完全的拒绝,但在判决里看不到明确的承认。无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在创用当时,是运用在过失犯罪的领域,以之限缩注意义务的范围。后来某些德国刑法学者试图扩大适用范围,但并没有被广泛的接受,德国实务的态度更是谨慎与保守。本文所举的台湾原住民的例子,虽是故意的作为犯。但是如果处境真的是非常艰难,应该可以例外的依照无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排除或减轻罪责。总之,台湾实务还可以再大胆的采用无期待可能性的观念,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负责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