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2、关于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条款衔接的问题。全员劳动合同制,是针对企业内部两种劳动用工制度并存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即在全体职工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体劳动者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因此,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个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
简介:值世纪之交,经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山东劳动》于本期改刊为《山东劳动保障》。《山东劳动》创刊于1985年。15年来,《山东劳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改革开放为主旋律,积极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多年来,《山东劳动》遵照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努力"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山东劳动》在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15年来,《山东劳动》创出了自己的辉煌,展示了自己的作为,先后被评为全国最佳劳动期刊、山东省优秀期刊,较好地完成了历史使命。今后,《山东劳动保障》将继往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