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增设的制度,但仅通过五个条款对遗产管理人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实践中,要具体使用或适用这一制度,往往需要各项配套措施的参与,才能确保制度的顺利落地。比如,遗产管理人在选任之初进行的遗嘱检认程序,遗产管理人权利外观的赋予,遗产管理人的公告制度,以及遗产管理人履职完毕或无法履职的退出机制等,这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为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奠定了有利条件。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制度,具有公权力色彩,担任着非讼领域的重要职责,具有沟通、证明、服务、监督的重要职能,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配套措施中承担着重要作用。探索公证在遗产管理人制度配套措施发挥的独特作用及功能,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更好地落地执行,更好地适用。
简介:一、司法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在解放区萌芽,新中国成立后得到进一步发展。后来因为"文革"开始,公证工作一度停止。1980年恢复重建以来,我国公证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0年2月,司法部颁发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从立法上确定了公证程序;1992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至今,公证进入了改革发展时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实施,公证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