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因不能通过其他四种遗嘱变更或撤销而居于效力领先地位。虽然限定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以及由此衍生的优先效力均无可厚非,但这一限定的绝对化,在遗嘱人无法通过公证程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特殊情况下,必将限制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难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个人财产。据此,有必要对公证遗嘱的效力领先地位予以弹性调整,即在常态情况下认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人只能通过公证形式变更或撤销之前订立的公证遗嘱;而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暂时视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效力等同,允许遗嘱人视情况选择口头或自书、代书、录音等形式遗嘱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简介: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未婚(或再婚)男女在婚姻登记前对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各自受赠或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财产约定划分所有权归属后进行证明的活动。这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整个人类社会而言,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和表现,就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部分:我们提倡和推行它的目的.是因为它可以使夫妻婚前财产更明确化、规范化.避免婚后因财产发生纠纷而产生不愉快现象,更重要的是它对稳定社会、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团结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简介:明确公证的举证责任,在公证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既可使有关当事人及时有效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并且对其主张负责,又便于公证机关及时有效地取得相应的证据,正确而及时地审查、核实和判断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对这一问题,当前论及的较少,故笔者想就此发表如下浅见:一、公证举证责任的概念公证的举证责任,是指申办公证的当事人,为证明其申办公证对象主张权利真实性、合法性而向公证机关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