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 担保物权制度在担保债权的实现、保障金融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的中心环节。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一定条件成就时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行为。担保物权通过何种途径实现,直接影响着物权担保的交易成本,关系着担保双方的利益和担保交易秩序。担保物权能否快捷、低成本地实现,决定着担保物权制度的效用。所以,实现程序设计的不合理会增加担保交易的成本,使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得不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简介:当前司法裁判不区分意定限制下的普通担保和法定限制下的关联担保,造成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判断的体系性困局。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的二元区分是立法的解释结论,公司关联担保的决议程序经由法律明确限制,应由此确立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立法者对公司的关联担保行为设置法定限制,旨在将其置于关联交易的体系之中从而强化法律规制。越权关联担保合同的效力判断,应摒弃在普通担保中仅仅经由相对人善意认定来判别合同效力的单一路径,而须在区分担保类型的基础上,结合内部决议效力瑕疵的准确识别、交易相对人善意的认定、实质公平测试的价值兜底等进行综合判断,以弥合民商事法律的体系界限,发挥法律对商事活动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