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极大地促进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在公路管理机构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行政化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路交通事业的更好发展。所以,在公路管理机构中,去行政化改革是其面临的一大重要研究课题。在公路管理过程中,在其职未谋其政、权力越位等问题极大地影响到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整体形象,也使其在行政化管理过程中难以独善其身。鉴于此,公路管理机构的去行政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在本文中,我们首先对去行政化改革基于公路管理机构的必要性进行了简要概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具体的改革建议进行了研究与探讨,仅供参考。
简介:存款保险机构的早期纠正权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详细规定。《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早期纠正的权力,但并未对权力的具体内容做出安排。该种监管权的原则性设计,既不能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目标的实现,也难以协调“三大金融安全网”之间有效衔接。为了实现我国存款保险“双重功能”的制度目标,首先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与中国银监会具有同等属性的监管主体,然后结合我国现有监管规范体系中的早期干预制度,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该项监管权能进行系统化的法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