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不过,"私法自治"这一概念在古希腊却并不为人所知。在希腊的国家和法哲学中,个人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共同体、整个城邦的利益而存在的。个人的使命即为集体服务。在罗马,家父的自治权力与自由奠定了罗马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基础。中世纪时,神的意志被认为是尘世法律的基础,自治这个概念并不为人知晓,或者仅被做狭义的解读。私法自治在近代的复兴始于对人的尊严的认可。这种人文主义的思想被格劳修斯(Grotius)运用到了法学领域,并创立了现代自然法理论。康德则将意志的自治进一步发展,并将其作为自己整个哲学体系中结构性的原则。其后,萨维尼(Savigny)将私法自治视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自由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公民"成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标准像"。私法自治并不仅仅是一项私法中的基本原则,更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理念要求国家法通过确立辅助原则对其作出呼应。国家是为公民的利益、而非公民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存在的。在对现代宪政国家的"合法化论证"中可以找到辅助原则的依据。国家辅助既是国家的任务,又为国家职能的发挥设立了界限。在基本权利的框架内,个人的行为优先于国家的行为,社会的自我规制优先于法律。私法自治这一理念在东亚的法律、社会结构及宪法中能否得以实现?在何种程度上得以实现?这些都是东亚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简介:大学的使命就是培养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大学应该培养大写的人,即具有"自由之精神,独立之人格"的人。大学既然是为了培养人才而设立的,那么教师本身就不是大学的目的,而是为了学生的学习服务而设立的直接性岗位。但是,培养优秀人才需要优秀的教师,大学必须重视卓越教师的引进和培养,教师的话语权在学校内部治理中的权重是非常明显的。教师队伍是一个认识与观点差异的集合体。由此看来,大学是一个不同学科知识生产和传播的联合体。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大学治理中的具体实现形式。无论是党委的决策还是校长的工作,都还需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当然,为了保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教育特性,必须保证教师代表占主导地位。另外,大学治理也应该有学生的视角和参与。去行政化不是不要管理。无论如何进行民主治理,都需要有人落实繁杂的行政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