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确立的受贿罪由于规定本身的不科学性,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废除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要求,将动用行贿手段谋取不确定利益纳入不正当利益范畴进行评估,对受贿罪的主观形态应肯定存在间接故意,以数额确定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的模式存在较多缺陷,建议对受贿罪的刑罚处罚应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标准体系,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
简介:建国60多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受贿罪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从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到1997年刑法典的系统修订以及自1997年刑法典系统修订并颁布实施至今。受贿罪理论研究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受贿罪的概念界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的共犯形态,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受贿罪的定罪和量刑,受贿罪的立法完善等。受贿罪的理论研究对依法惩治受贿犯罪的司法实践以及受贿罪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介:近年受贿案件的增长速度及案值之大令人震惊,成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大难点。而如何认定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职务行为有关?如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财物却没有为行贿人谋利益是否不符合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贪赃不枉法”是比贪赃枉法更加无道的行为,法律如何将之纳入惩治网中?这些重要环节长期以来缺乏明确一致的标准,需要理论研究者探索可操作的认定方法,并以此指导立法。
简介: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所以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2、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前提去收受财物,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所造成的方便条件为他人谋利
简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也即行为人必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简介:摘要对犯罪对象进行研究分析,认识其所代表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危害的情况,对于认定犯罪及确定犯罪性质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贿赂范围的比较分析,以加深对受贿犯罪的理解。
简介:<正>刑法典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及其处罚。单位受賄罪与自然人犯受贿罪相比,涉及面广,案值巨大,危害后果严重,且查处起来难度较大,此次刑法典的规定对我们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单位受賄罪在
简介:向厂家索取和收受的回扣款不入财务账,而是用于单位领导及少数人私分,日前,重庆市首例单位受贿案在舍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合川市电教教仪站被判“受贿罪”。
简介: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罪作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人员)廉洁制度的犯罪
简介: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一种腐败犯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在接受他人财物后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关于受贿罪的要件(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
简介:【内容摘要】随着贿赂犯罪向多元化和复杂化演变,“居间人”参与行、受贿犯罪的情况与日俱增且日益复杂,监察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关于涉嫌贿赂犯罪的“帮助”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常存在认识分歧:定性为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理论界、实务界对介绍贿赂罪之构成要素认定难以达成一致,致使定罪量刑标准无法确实、清晰。笔者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典型案例,从犯罪论体系、本罪认定要素、共同犯罪理论及受贿共同犯罪认定方面予以浅析,以使本罪与受贿罪共犯彻底区分开来。
简介: 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典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具有以下特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受贿行为将被惩治,这1规定解决了以往刑法理论上长期争论不休的关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
简介:说认为受贿罪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认为受贿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我国刑法理论对受贿罪的客体问题
简介:简析受贿罪的证据收集邢庆宽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由于被告人的特殊身份,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利益关系以及贿赂交按方法的诡秘和反侦查等方面的因素,导致这种犯罪的证据收集成为难点。一些案件由于证据难取,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因此,研究此种犯罪的证据收集工作...
简介:说 认为受贿罪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认为受贿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我国刑法理论对受贿罪的客体问题
简介:但是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法定刑最高刑为死刑,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刑罚中,我国刑法中规定贿赂犯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简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该行为入罪既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出于完善我国刑法贿赂犯罪法律体系的要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与一般贿赂犯罪有明显的区别,需要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以期对该罪名的适用有所助益.
简介: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第185条第1款和第2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学界对这一重大修改开展了热烈的讨论,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
简介:就受贿罪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探讨受贿罪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内容,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纳入主观要素的范畴。并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隐性超过要素.进而得出在受贿罪的故意中.存在两元主观超过要素的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探索。
简介:关于受贿罪的共同正犯,我国司法实践从“特定关系人”的角度进行判断并不合理;通说立场下论争往往拘泥于形式客观说,难以展开深入的探讨,应当从实质的共犯论的角度来讨论受贿罪的共同正犯问题。在否定无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同正犯观点的背后是义务犯的思想,然而义务犯本身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不应当采纳。立足于法益侵害说和因果共犯论,在正犯论上采取重要作用说,在此基础上就可以肯定无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同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工作人员指使单独收受贿赂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应当构成受贿罪的共同正犯。
受贿罪疑难问题探析
受贿罪理论研究述评
也论受贿罪的认定
浅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论受贿罪的行为条件
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单位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重庆一单位被判“受贿罪”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
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
受贿罪立法的重大突破
试论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客体
简析受贿罪的证据收集
受贿罪法定刑的理性评价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
受贿罪构成要件问题讨论综述
论受贿罪的主观超过要素
论受贿罪的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