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沉默权是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我国却是一个空白。其意义是处于被司法机关审查状态的公民.可以自主地选择说话或不说话的方式表达其意志。沉默的表示应当视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与司法机关合作,我国将正常行使沉默权纳入抗拒的范畴是不妥的。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政策应当修正为:“坦白应当从宽,沉默受到保护,抗拒必须从严”。正确意义上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沉默权并不矛盾。在保护人权的同时,必须强化国家的司法权,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沉默权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本文首先对沉默权简要的介绍然后通过分析我国学者的争论及我国确立沉默权的价值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建立沉默权的若干构想。
简介:1998年,国务院法制办将著作权法修正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为了解决全国人大就修正案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撤回修正案重新论证。1999年9月15日.中美之间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达成协议,从而使著作权法的修改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挂钩。至2000年,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已经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影响中国入世多边谈判遇到的障碍之一。2001年7月,中国“入世”的最后时间基本敲定,促使全国人大将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改列入正式议程。2001年10月27日下午,即决定接纳中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多哈会议召开之前的两个星期,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一起获得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过。
简介:准确把握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核心与关键。对于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判断,离不开具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集体与成员基于宅基地所有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特殊总有关系。没有这种总有关系,没有成员的资格权,就无法理解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是集体成员宅基地分配中的一种资格,其应该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内涵,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宅基地资格权应进行确权登记,为使用权进一步分离提供制度基础。宅基地使用权看似是一种相对独立并具有他物权特质的用益物权,其实不然,其不只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地上权,还可以是土地租赁权或法定租赁权。应取消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重新设计两项全新的权利——资格权与使用权。这种判断较为契合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的事实关系和实践特点,也较容易为我国农村集体成员所接受和认可。
简介:<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都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一章里把“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建议权”列为第一条,可见其内容和位置的重要。笔者认为,仅仅落实建议权是远远不够的,应当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审议决定权”。职工在企业中是主体还是客体,这是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的分水岭。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企业,人格化的资本是企业的主体,职工作为被资本所雇用的雇员与雇工,是企业的客体。因此形成物化劳动(死劳动)统治活劳动,或者说“物”统治“人”的反